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計劃生育證明管理,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我委制定了《市計劃生育證明管理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3年5月17日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計劃生育證明管理,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適用范圍
以下人員需要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一)辦理調動、錄(聘)用手續的已生育、已懷孕人員;
(二)辦理隨遷入戶、子女出生入戶登記人員;
(三)辦理孕期檢查和住院分娩人員;
(四)辦理購買或者租賃保障性住房人員;
(五)辦理子女新生入園、入學、轉學、少兒醫保手續人員;
(六)辦理戶籍人員參加公務員招考;
(七)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計劃生育證明的人員。
二、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或有離婚史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
2.全家戶口本;
3.女方為廣東省戶籍的,提供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女方為非廣東省戶籍的,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市外遷戶人員無需提供此項材料;
4.女方為49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提供近3個月本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現居住地(未居住深圳)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未育的人員、辦理一歲以內子女出生入戶證明人員無需提供此項材料。
(二)特殊情況需提供材料:
1.符合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證明(準生證),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胎子女為病殘兒的,提供病殘兒鑒定表(可提供復印件,由原審批部門加蓋公章);
(2)原農業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農轉非戶口底冊復印件(派出所加蓋公章);
(3)子女為收養的,提供《收養證》;辦理收養子女隨遷的,還應提供《收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
(4)其他情況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時女方戶籍地省計劃生育法規及相關材料。
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證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戶籍地村(居)委、鄉鎮(街道)和縣(區)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及符合政策生育證明。
2.子女為雙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與父母不同時期的合影照片;
3.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夫妻雙方戶籍地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征收完畢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等相關材料;
4.辦理子女出生入戶的計劃生育證明需提供《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三)辦理孕期檢查和住院分娩人員需提供材料:
1.深圳戶籍人員擬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計生部門進行過一胎生育登記的《計劃生育服務證》;
2.深圳戶籍人員擬再生育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計生部門進行過再生育登記的《計劃生育服務證》;
3.流動人員擬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計生部門進行過一胎生育登記備案的材料;
4.流動人員擬再生育的,提供其戶籍地核發的再生育證明。
三、《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部門
(一)屬于下列情形的,在擬入戶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1.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中屬懷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個子女的;
2.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中屬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
3.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的。
(二)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中屬懷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兩個子女及以上人員的,其《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辦理部門為入戶地區級人口計生部門;
(三)本規定第一條第(三)項擬再生育人員,第(五)項再生育人員辦理少兒醫保及第(四)、(六)、(七)項中女方為深圳戶籍人員的,其《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辦理部門為女方戶籍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女方為非深圳戶籍人員的,其《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辦理部門為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深圳戶籍未婚或離異男性的,其《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辦理部門為戶籍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四)本規定第一條第(三)項中擬生育第一胎人員及第一條第(五)項中生育第一胎人員擬辦理少兒醫保的,其《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辦理部門為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
四、《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持本規定第二條所列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向相關辦理部門提交申請;
(二)受理:辦理部門在接到申請人的有關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并與廣東省全員人口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省系統)信息核對無誤的,辦理部門應受理材料;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與省系統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記的,辦理部門應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或到社區工作站進行信息補充或錄入;辦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有疑問的,應當對材料做進一步核實后再予受理;
(三)審核:
1.辦理本規定第一條第(一)、(二)項《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部門應當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對不予辦理的,辦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辦理本規定第一條第(三)、(四)、(五)、(六)、(七)項《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部門應當在材料受理后即時辦理。
對不符合《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拒不按辦理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五、《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有效期
《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自辦理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本規定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為本孕次內有效。
六、《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的,由辦理部門撤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一)申請人弄虛作假騙取《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
(二)《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內容與事實不符的;
(三)其他有關部門反饋申請人信息與證明內容不符,經查證屬實的。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虛報瞞報婚育情況的,辦理部門應當將其信息錄入“計劃生育證明問題名單庫”,并自錄入名單庫之日起一年內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七、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2013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