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
本章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職工、城鎮居民、農村居民所參加的3種養老保險制度。但本章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專門對農村居民參加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出規定,第二十二條專門對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出規定。因此,本章其他各條所稱“基本養老保險”是專指本法第十條規定的職工等群體參加的養老保險制度,目前實務中稱作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避免混淆,本章釋義中將其稱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和繳費義務人的規定。
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
1.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1951年,政務院頒布《
2.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覆蓋城鎮各類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城鎮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決定精神確定?!秶鴦赵宏P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擴大了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明確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因此,目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覆蓋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200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對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等民辦非企業單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復函》(勞社廳函[2003]317號)規定,各地在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工作中,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將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納入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因此,民辦非企業單位已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
此外,2008年2月,國務院決定在山西等5省市先期開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總體思路是: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同時建立職業年金制度。目前,試點省份正在進行數據測算、擬定實施方案和“中人”過渡辦法等準備工作,下一步將按計劃啟動實施。
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義務人
1.以職工身份參保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費用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是國際上普遍的做法。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進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試點時,費用全部由單位繳納。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建立了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的制度。1995年《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堅持了這一制度,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進一步完善了這項制度。目前規定的繳費比例是,用人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8%繳費。社會保險法將這一制度用
2.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秶鴦赵宏P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靈活就業,是與正規就業相對而言的就業狀態。按照有關
(1)非正規部門就業,即勞動標準、生產組織管理及勞動關系運作等均達不到一般企業標準的用工和就業形式。例如,家庭作坊式的就業。
(2)自雇型就業,有個體經營和合伙經營兩種類型。
(3)自主就業,如自由職業者、自由撰稿人、個體演員、模特、獨立的中介服務工作者等。
(4)臨時就業,如家庭小時工、街頭小販、其他類型的打零工者。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是指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本法規定“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
由于靈活就業形式有多種,無法一一列舉,所以本法中只列舉了“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兩類,并以“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概括之。
三、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
目前我國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實行的是退休養老制度,由各機關單位各自負責,退休后,根據工作年限按退休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退休金,資金由政府財政預算安排。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促進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十二五”規劃的建議中也提出“推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指出了機關事業單位將單位分別負責的退休養老制度改革為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方向。但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性質不同、人員結構不同、在經濟社會發展運行中的功能不同,改革要分步實施、有序推進。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早自20世紀80年代就開始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探索,1991年以來,國務院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作過多次規定,不斷完善相關政策。目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正在試點,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其中的一項內容,國務院對這一改革專門作出了規定(國發[2008]10號文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也要按照黨中央的部署進行改革,改革也需要由國務院制定具體政策。所以本法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