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 類: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布機構: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22-08-08 16:15
名 稱: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規范企業職工基本省級統籌若干問題處理辦法的通知
文 號:深府規〔2022〕4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企業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決策部署,逐步實現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全國、全省的統一制度并軌銜接,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1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7〕71號)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粵人社規〔2020〕53號)部署,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性計發辦法等事項的通知》(粵府函〔2021〕294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等事項處理意見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24號)和《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要求,現就規范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若干問題提出處理辦法如下:
一、完善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保的人員,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算:
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退休時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本人1998年6月以前的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998年6月前實際繳費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以前的平均繳費指數=(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實際繳費指數平均值×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實際繳費年限)。
1993年底前有實際繳費的參保人,其1993年底前的實際繳費年限納入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年限,相應的繳費指數按本人視同繳費指數執行。其中,沒有本人視同繳費指數且1993年底前最后的實際繳費經歷屬于省外的,按1993年轉出地所在省與廣東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比值確定;沒有本人視同繳費指數且1993年底前最后的實際繳費經歷屬于省內的,按1993年原單位所在地級以上市與廣東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比值確定。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參保且具有視同繳費權益的人員,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算:
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退休時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2%。
(三)設置5年的過渡期。為實現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對按本辦法規定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以下簡稱新辦法)高于按原辦法(原辦法中涉及的計發基數為我市公布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計算的部分,用5年時間逐年過渡到全額發放:第一年(2021年)發放30%,第二年(2022年)發放50%,第三年(2023年)發放70%,第四年(2024年)發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發放100%;對按新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小于或等于原辦法的,繼續按原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發放,2026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統一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性養老金。
二、完善視同繳費指數確定辦法
(一)1993年底前在我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等事項的通知》(粵府函〔2021〕294號)附件規定的深圳市平均標準執行。
(二)《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粵府〔1993〕83號)實施后原在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含駐我市的中央及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因調動、改制、經批準辭職及辭退后參加我市企業養老保險的,以及安置到我市的退役軍人(含本市退役軍人),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按以下辦法確定:
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深圳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相同年度廣東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1994年1月后由外市進入我市且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轉出地為外省的參保人,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按以下辦法確定:
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轉出地所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相同年度廣東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四)1994年1月后由外市進入我市且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轉出地為省內其他地市的參保人,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按以下辦法確定:
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原單位所在地級以上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相同年度廣東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五)本條第(二)(三)(四)款中經由我市縣(區)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調動或改制,到我市企業工作的參保人,在我市參保后視同繳費指數計算值低于第(一)款的,按第(一)款計算。本條第(二)(三)(四)款中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早于1993年的,統一按1993年執行。
三、完善和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及標準
(一)統籌養老金:參保人統籌養老金以退休時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計算。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職工全部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之和,除以全部繳費年限的月數,乘以職工退休時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
(三)調節金:按原規定可享受調節金的參保人,2021年底前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調節金標準為每月三百元(退休時核定調節金標準后,不再參與后續年度的遞減,下同);2022年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每月二百五十元,2023年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每月一百五十元,2024年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每月五十元,2025年及以后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再享受調節金。
(四)計發基數過渡完成前省市待遇對比:為逐步平穩向廣東省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銜接過渡,依照我市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在按本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的同時,再按廣東省有關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實行就高發放,即:參保人按本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廣東省有關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按廣東省有關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完成過渡后,我市參保人統一按廣東省有關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
四、其他事項
(一)過渡性養老金重核。2006年7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前首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并按本辦法第一條有關規定能享受過渡性養老金,且本辦法執行時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其過渡性養老金參照本辦法計算,重新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高于本人退休時核定的過渡性養老金的部分(含按我市規定的歷年基本養老金年度定比調整比例計算的增長額,下同),用5年時間逐年過渡到全額發放〔過渡期發放比例按本辦法的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執行〕。其中,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核定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的已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在重核其過渡性養老金時一并重核其統籌養老金,其他待遇不重核。
2020年12月31日前已發放的統籌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仍按原辦法標準執行。
(二)按國家和省要求,逐步清理基本養老金中的地方性養老金項目。2006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且具有視同繳費權益的參保人,按新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高于按原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和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建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津貼完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粵人社發〔2014〕8號)規定計算的繳費年限津貼之和的,其繳費年限津貼標準用5年時間過渡到不再發放。其中,過渡期第一年(2021年)減發全部繳費年限津貼的30%,第二年(2022年)減發50%,第三年(2023年)減發70%,第四年(2024年)減發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減發100%(即不再發放)。
2026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且具有視同繳費權益的參保人,不再發放粵人社發〔2014〕8號文規定的繳費年限津貼。
本辦法實施后,國家和省對基本養老金中的地方性養老金項目清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關于5年過渡期待遇發放辦法。
1.對過渡期內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按新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高于按原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的,其待遇按以下辦法過渡:
(1)按新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高于按原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和本人按粵人社發〔2014〕8號文規定計算的繳費年限津貼之和的,其加發的過渡性養老金按本辦法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過渡比例,逐年過渡至全額發放;其需減發的繳費年限津貼,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渡比例過渡。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過渡期加發待遇發放標準=(退休當年按新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退休當年按原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當年過渡性養老金發放比例-繳費年限津貼×當年地方性養老金項目減發比例。
(2)按新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小于或等于按原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和本人按粵人社發〔2014〕8號文規定計算的繳費年限津貼之和的,繼續按原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和按粵人社發〔2014〕8號文規定計算的繳費年限津貼發放。
2.對2006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按新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高于按原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的,其待遇按以下辦法過渡:
(1)按新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高于按原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和本人按粵人社發〔2014〕8號文規定計算的繳費年限津貼之和的,過渡期內,其加發的過渡性養老金按本辦法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過渡比例,逐年過渡至全額發放;其需減發的繳費年限津貼,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渡比例過渡。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過渡期加發待遇發放標準=(2021年按新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2021年按原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當年過渡性養老金發放比例-繳費年限津貼×當年地方性養老金項目減發比例。
(2)按新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小于或等于按原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和本人按粵人社發〔2014〕8號文規定計算的繳費年限津貼之和的,繼續按原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和按粵人社發〔2014〕8號文規定計算的繳費年限津貼發放。
五、工作要求
調整完善企業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事關廣大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實施過程平穩。要提高政治站位,樹立底線意識,嚴格按照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貫徹執行。要加大政策的宣傳解讀,加強指導,有針對性地化解企業職工的疑慮,爭取更多理解支持。
六、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2021年8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之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