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民族宗教委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參保繳費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民族宗教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地級以上市稅務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稅務局,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規定,現就我省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 繳費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采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二、《關于解決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8〕7號)等7項(具體文件名稱及文號見附件)一次性繳費政策,不適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鄉人員參保后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得以事后追補首次參保前從事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期間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參保后中斷的繳費,不得補繳,符合國家規定補繳、不可抗力因素以及業務相關部門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除外。
四、各地要認真落實本通知,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規定,加強對一次性補繳的審核工作,嚴禁自行擴大范圍將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同時要做好政策宣傳,推動企業職工依法依規參保繳費,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鄉靈活就業人員及時參保繳費。
本通知自2024年5月23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參保人員不適用的一次性繳費政策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廣 東 省 財 政 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4年5月13日
附件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參保人員不適用的一次性繳費政策
以下7項一次性繳費政策,經與相關聯合發文單位協商一致,不適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
1.《關于解決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8〕7號);
2.《關于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養老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9〕12號);
3.《關于解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91號);
4.《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意見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193號);
5.《關于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237號);
6.《轉發關于妥善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粵民宗發〔2012〕45號);
7.《關于切實解決早期下鄉知青生活保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64號)。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民族宗教委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
2018年9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族宗教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政策的通知》(粵人社規〔2018〕9號),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規范我省企業養老保險相關參保繳費政策?;浫松缫帯?018〕9號文于2023年10月31日到期,為進一步規范我省企業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族宗教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在《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政策的通知》(粵人社規〔2018〕9號)基礎上,修訂印發了《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民族宗教委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政策的通知》(粵人社規〔2024〕7號)。文件共四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是明確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采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第二條是關于我省出臺的一次性繳費文件的適用范圍,明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不適用,并在附件列出相關文件名稱。
第三條規定靈活就業人員應按規定參保繳費,不得以事后追補繳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符合國家規定補繳、不可抗力因素以及業務相關部門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除外。
第四條提出工作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