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令)第二、第四條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企業職工基本繼續繳費規定補充通知如下:
一、《社會保險法》實施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參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條件,且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9〕66號)確定廣東省為待遇領取地的參保人,本省戶籍的按《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俯〔2006〕96號,以下簡稱96號文)第三條第(四)項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外省戶籍的在最后參保地按規定繼續繳費;繼續繳費地一經確定不再改變。
二、按月繼續繳費的標準按96號文的規定執行,即”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人員的費基、費率繼續繳費”。
三、符合13號令第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規定的,或符合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37號,簡稱37號文)第二條“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60周歲;或1998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繼續繳費時間累計滿1年及以上的”規定的,可辦理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辦理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的標準和程序仍按照37號文的規定執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