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4〕1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8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24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23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時間
本次調整的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起。
三、調整辦法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每人基本養老金月標準定額增加30元。
(二)掛鉤調整。在定額調整的基礎上,按照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與本人基本養老金和繳費年限分別實行掛鉤調整:
1.按基本養老金定比增加。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調整前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1.16%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2.按繳費年限增加。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下同)20年及以下的,增加標準按以下公式計算:與繳費年限掛鉤的基本養老金月標準增加額=繳費年限×1元,增加額不足15元的,按15元發放;繳費年限20年以上的,增加標準按以下公式計算:與繳費年限掛鉤的基本養老金月標準增加額=繳費年限×1元+(繳費年限-20)×1元。
(三)傾斜調整。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對退休的高齡人員和企業退休的軍轉干部分別實行傾斜調整增加:
1.對符合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的高齡退休人員,按以下辦法進行傾斜調整:2023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20元;年滿80周歲不滿9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30元;年滿90周歲不滿10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60元;年滿10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發200元。對上述高齡人員傾斜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納入以后年度基本養老金調整基數。
2.參加企業職工基本的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在本次調整后如果未達到所在市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計發。
四、待遇發放安排及資金來源
基本養老金已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退休人員,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各地財政按《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建立我省財政補充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入長效機制的通知》(粵財社〔2022〕333號)的規定對本地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新增支出給予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原渠道發放,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關系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各市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嚴格按照省統一和以下要求抓好落實。
(一)統一執行。各市要不折不扣執行中央決策,直接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執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
(二)確保發放。各市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等措施,增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于2024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不得拖欠。
(三)加強調度。各市應加強對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的調度,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于每周三以書面形式向省局上報本地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資金籌集情況(應籌集資金和已到位資金)、應調整人數、已調整人數等,省社保局負責調度和督辦。
(四)按時上報。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后,各市要及時匯總數據,認真總結分析本市調整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并填寫《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于2024年8月10日前報送省社保局,抄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附件: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doc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4年6月27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文件起草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和關懷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社會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公平、增進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治國安邦的大問題。合理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運行機制。
2023年我國物價、城鎮單位人員職工平均工資均有一定程度上漲,黨中央、國務院決定2024年繼續統一安排、同步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適當提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切實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和照顧。
二、文件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8號),以下簡稱《通知》)。
三、主要內容
(一)調整范圍。
按兩部要求,今年的調整范圍為2023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定額調整金額。每人每月定額加發30元。
(三)掛鉤調整。
1.與本人原基本養老金掛鉤。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調整前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月標準的1.16%加發。
2.與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基本養老金月標準增加1元;繳費年限超過20年的,超過20年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基本養老金月標準再增加1元。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增加額少于15元的,按15元加發。
計算公式:繳費年限<15年時,與繳費年限掛鉤的基本養老金月標準增加額=15元;15年≤繳費年限≤20年時,與繳費年限掛鉤的基本養老金月標準增加額=繳費年限×1元;繳費年限>20年時,與繳費年限掛鉤的基本養老金月標準增加額=繳費年限×1元+(繳費年限-20年)×1元。
(四)傾斜調整。
1.對符合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的高齡人員再進行傾斜調整。計算年齡的時點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對年滿70周歲以上高齡人員分四個年齡檔次進行傾斜調整:2023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20元;年滿80周歲不滿9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30元;年滿90周歲不滿10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60元;年滿10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發200元。對高齡人員傾斜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基數。
2.對企業軍轉干部傾斜調整。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在本次調整后如果仍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后企業養老保險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業養老保險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計發。
四、組織實施
各市應于2024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