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規范企業職工基本省級統籌若干問題處理辦法》解讀
一、起草背景
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全省統籌要求,我市基本計發辦法需盡快實現與全省統一制度并軌銜接,為此,我市2021年8月1日新修訂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作出了相應的制度安排,刪除了原有基本養老金的具體項目和計發辦法,授權市政府根據國家、省養老保險相關規定另行制定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2021年9月24日和11月7日,我省印發《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等事項的通知》(粵府函〔2021〕294號)和《關于貫徹落實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等事項處理意見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24號),調整完善了我省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并按照國家要求沖抵繳費年限津貼。按照統籌部署,以及《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我市應根據省文件調整完善我市原有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二、關于適用范圍
(一)本通知的適用人群: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在我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市戶籍參保人。
2.依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為我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在我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非本市戶籍參保人。
依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為我市的其他參保人按照廣東省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此不屬于本通知的適用范圍。
(二)本通知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適用人群:
1.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保且2006年7月1日起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具體包括三類具有視同繳費權益的人員:
(1)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
(2)1993年12月底前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但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參保人;
(3)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參保人。
2.1998年7月1日后參保、具有視同繳費年限且2006年7月1日起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
三、關于完善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具體辦法
(一)1998年6月30日前參保的退休人員,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根據6項因素確定,包括:退休時我市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視同繳費指數、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間平均繳費指數、1998年6月30日前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過渡性養老金計發系數(1.2%)等因素。
計算公式:
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退休時我市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 1998年6月前實際繳費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繳費指數,以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與1998年6月前的實際繳費指數的加權平均值確定。
備注:退休人員如具有1998年7月后視同繳費年限的,其相應視同繳費年限及視同繳費指數均納入過渡性養老金計算。
(二)對于1998年7月1日以后參保的退休人員,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根據4項因素確定,包括:退休時我市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性養老金計發系數(1.2%)等因素。
計算公式:
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退休時我市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2%。
四、關于視同繳費指數的確定辦法
(一)1993年底前已在我市參保的人員。這類人員的視同繳費指數全部按粵府函〔2021〕294號文附件規定的深圳市平均標準執行。
(二)原在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含駐我市的中央及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編制內人員,以及安置到我市的退役軍人(含本市退役軍人)。這類人員的視同繳費指數按深圳市職工平均工資,與相同年度廣東省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確定。兩地的平均工資的時點均相同,為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早于1993年的,統一按1993年執行。
(三)1994年1月后從省外進入我市的人員。這類人員的視同繳費指數按轉出地所在省職工平均工資,與相同年度廣東省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確定。兩地的平均工資的時點均相同,為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早于1993年的,統一按1993年執行。
(四)1994年1月后從省內其他地市進入我市的人員。這類人員的視同繳費指數按原單位所在地級以上市職工平均工資,與相同年度廣東省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確定。兩地平均工資的時點均相同,為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早于1993年的,統一按1993年執行。
同時,我市設置指數保底機制。本市第(二)(三)(四)款中經由我市縣(區)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調動或改制,到我市企業工作的參保人,在我市參保后視同繳費指數計算值低于第(一)款的,按第(一)款計算。
五、關于過渡性養老金平穩銜接的過渡
為實現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對按新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高于原辦法計算的部分,用5年時間逐年過渡到全額發放:第一年(2021年)發放30%,第二年(2022年)發放50%,第三年(2023年)發放70%,第四年(2024年)發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發放100%。
對按新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小于或等于原辦法的,繼續按原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發放,2026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統一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性養老金。
六、關于規范調節金
調節金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予以規范,2021年底前已退休人員的“老人”仍按原標準繼續發放,2022年后退休且符合享受條件的“新人”逐年遞減調節金發放標準,即2022年新退休人員發放250元(退休時調節金一經核定,不再參與后續年度的遞減,下同),2023年新退休人員發放150元,2024年新退休人員發放50元,2025年及以后新退休人員不再發放。
七、關于規范繳費年限津貼
(一)五年過渡期內繳費年限津貼規范原則:退休人員過渡性養老金按新老辦法對比后,新辦法增加額大于本人繳費年限津貼的,按一定比例逐年減發繳費年限津貼(2021至2025年分別減發本人繳費年限津貼的30%、50%、70%、90%、100%)。按規定進行過渡性養老金重核的退休人員,也按此原則規范繳費年限津貼。
(二)五年過渡期結束后繳費年限津貼規范原則:2026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且具有視同繳費權益的參保人,不再發放繳費年限津貼。
同時,為銜接國家和省后期有關要求,本通知實施后,國家和省對基本養老金中的地方性養老金項目清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關于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2年8月5日起實施,2021年8月1日至本通知實施之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