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2〕52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單位,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社部、財政部批準,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22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5元;本人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34%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202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2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此次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進一步做好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此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江省和社會保障廳 中共浙江省委統戰部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民政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統戰部 財政部 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解決部分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浙勞社老〔2002〕150號)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21年的,按2021年水平確定。
(三)2021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及企業工傷退休人員,按本辦法和人社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的有關規定分別增加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金。如增加的額度低于每人每月198元的,按198元的額度增加。
(四)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22年7月31日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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