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
繼續繳費有關規定的通知
粵人社發〔2011〕37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關于“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條件的本省戶籍參保人,可以不申領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人員的費基、費率繼續繳費”的規定,為進一步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
一、適用范圍
符合粵府〔2006〕96號文繼續繳費條件的參保人。
二、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選擇向繼續繳費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
(一)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60周歲。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繼續繳費時間累計滿1年及以上。
三、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的標準
按申請人繳費年限未達到15年的時間(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為10年),以申請躉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及年遞增5%的幅度為基數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
一次性躉繳金額=申請躉繳時所在
其中:
社保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繳費比例:申請躉繳時當地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
四、個人賬戶與統籌基金
一次性躉繳的養老保險費中,按繳費基數8%計入個人賬戶,其余部分計入統籌基金。
五、繳費年限和繳費指數
一次性躉繳年限與躉繳前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一次性躉繳期間的繳費指數按“1”計算。
六、辦理繳費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向繼續繳費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審核。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申請人員的申請條件,計算躉繳年限和躉繳金額,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意見。
(三)繳費。經批準一次性躉繳的人員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同意一次性躉繳的審核意見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申報繳費。
七、申領待遇
一次性躉繳人員繳清全部費用后,可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從繳清費用的次月起發放。
八、退費情形
一次性躉繳人員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日前(不含當日)死亡的,一次性躉繳的養老保險費按《繼承法》有關規定處理。
九、實施時間
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實施。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