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如何計算?
答:死亡時間在2021年8月31日前(含當日),參加本市基本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的參保人或者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的參保人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領取撫恤金。撫恤金以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親屬為一人的,支付基數的六倍;供養親屬為兩人的,支付基數的九倍;供養親屬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數的十二倍。
死亡時間在2021年9月1日后的,相關待遇按最新規定執行。
遺屬待遇含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一)喪葬補助金的標準,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二)撫恤金標準按以下辦法確定:
1.在職人員(含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2022年廣東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6471元,以后每年度標準以統計部門公布數據為依據。),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確定發放月數。
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
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
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
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2.退休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
(三)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其遺屬待遇標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不得超過其個人繳費之和(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記入個人賬戶部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