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印發《關于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與配租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
深建規〔2023〕1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實施《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號),我局制定了《關于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與配租有關事項的通知》,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3年9月12日
關于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與配租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貫徹實施《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區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細化公共租賃住房的受理、審核、配租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流程及崗位責任,建立責任追究和監督機制,定期對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區住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但按照規定應當予以公示的除外。
二、申請人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戶籍所在區住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審核、配租和監督管理。輪候期間,申請人戶籍在市內跨區遷移的,由戶籍遷入區住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輪候信息變更、配租和監督管理。
三、區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輪候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信息推送至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以下簡稱核對機構)。區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核對機構出具的核對報告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輪候資格審核工作。
住房主管部門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全市統一的住房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公示相關信息時,應當載明公示期限。公示期屆滿后應當及時處理公示信息。
四、公共租賃住房定向配租的范圍,由區住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關于基本公共服務相關標準,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
五、住房主管部門在組織選房時,應當告知進入選房入圍名單的認租申請家庭,放棄選房行為達到三次的,應當退出輪候冊。
對于認租申請家庭的放棄選房信息,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信息平臺予以記錄。
六、承租期間,因申請人家庭人口數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積標準再次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選定住房的,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簽訂退房協議,并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月以內騰退原承租住房。
七、入住定向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因購買、繼承、接受贈與、婚姻狀況變化等在本市擁有自有住房需要延期騰退的,用人單位可以向住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騰退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四個月,騰退期間的租金按照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計收。
八、住房主管部門在受理、審核、配租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有權查閱、記錄、復制相關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九、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與配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