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費基本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二條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深圳市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前扣除及免征標準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通告2023年第8號)的規定,自2023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41190元(13730元×3倍),超過上述規定比例或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