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孔雀計劃”的意見
深發〔2011〕9號
(2011年4月2日)
為深入貫徹胡錦濤總書記在慶祝深圳經濟特區建立3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全國、全省人才工作會議有關要求,以中央實施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千人計劃”為引領,進一步加快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步伐,建設宏大的創新型人才隊伍,推動支柱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加快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為努力當好科學發展排頭兵、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先進城市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現就實施“孔雀計劃”引進海外高層次創新人才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
緊緊圍繞深圳經濟特區的戰略發展目標,從2011年開始,在未來5年重點引進并支持50個以上海外高層次人才團隊和1000名以上海外高層次人才來深創業創新,吸引帶動10000名以上各類海外人才來深工作,突出推動支柱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人才隊伍結構優化和自主創新能力提升,實現人才資源配置和產業優化升級的高端化、高匹配,推動經濟發展方式進入創新驅動發展軌道,力爭把深圳經濟特區建設成為亞太地區創新創業活動活躍、海外高層次人才向往匯聚的國際人才“宜聚”城市。
二、主要對象
以推動高新技術、金融、物流、文化等支柱產業發展,培育新能源、互聯網、生物、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為重點,聚集一大批具備較高專業素養和豐富的海外工作經驗,掌握先進科學技術、熟悉國際市場運作的海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一批對我市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能帶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核心團隊。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引才目錄定期發布機制。根據產業結構優化調整的需要,每年定期向社會公開發布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重點引進目錄,并及時發布用人單位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信息。
(二)建立專項引才機制。按照“政府為主導、用人單位為主體、人才資源市場化配置”的原則,進一步健全完善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機制。建立健全海外人才聯絡機構體系和海外高層次人才信息庫,加大組織赴海外招聘人才工作的力度。進一步發揮用人單位在引進和使用海外高層次人才的主體作用,鼓勵用人單位創新薪酬分配制度等吸引和激勵人才。進一步推進人才資源市場的規范化、高端化建設,加強與海外留學社團、境外人力市場、獵頭機構和駐外機構的聯系,引進和培育一批國際獵頭公司機構。
(三)建立確認機制。海外高層次人才確認實行認定和評審相結合的辦法。制定并頒布海外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凡符合認定標準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實行認定,對尚不能認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可采取評審的方式。對于海外高層次人才團隊及項目,采取評審的方式進行確認。
(四)健全配套服務機制。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給予80~150萬元的獎勵。及時解決海外高層次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戶、子女入學、配偶、保險等方面的問題和困難。建立公共服務平臺,完善工作機制,為海外高層次人才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五)建立創新創業專項資助機制。建立創新創業服務扶持平臺,在創業資助、項目研發資助、成果轉化資助、配套資助等方面支持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團隊,給予最高8000萬元的專項資助。
(六)建立專項投入機制。從2011年開始,在未來5年每年投入3~5億元,用于海外高層次人才配套服務和創新創業專項資助。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管,市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年度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公開。
四、組織領導
建立“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組織部門牽頭抓總、各職能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工作格局。按照服務大局、配套推進,突出重點、按需引進,量體裁衣、特事特辦,統籌協調、形成合力的原則,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市委組織部負責牽頭抓總、統籌協調和督促落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海外高層次人才確認、綜合管理及配套服務;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組織海外高層次人才團隊確認和項目評審,并開展創新創業專項資助;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市轄各區要根據本部門職能,研究制訂落實本《意見》的配套措施,在海外高層次人才承擔重大科技項目、申請資金支持、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參與決策咨詢等方面開辟綠色通道、提供良好條件。建立海外高層次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加強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工作效能評估,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各部門職能分工,對《意見》落實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市各有關部門和各區要充分認識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的重要性、緊迫性和當前所面臨的難得機遇,進一步解放思想,完善體制機制,健全政策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切實落實各自承擔的工作職責,增強做好工作的自覺性、主動性與創造性,確保高質量完成各項任務。
附件:1.《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確認辦法》(試行);
2.《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試行);
3.《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規定》(試行);
4.《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專項資助辦法》(試行);
5.《深圳市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團隊評審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