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建立健全失業登記制度,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失業人員管理工作,確保積極的落實,促進充分就業,我局制定了《市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12月5日
深圳市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失業登記制度,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失業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失業登記管理工作。
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全市失業登記業務統籌規范與指導;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失業登記工作的組織實施;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具體承辦失業登記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可在轄區范圍內增設業務經辦點。
本市殘疾人失業登記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負責辦理。
第三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本市戶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失業登記:
(一)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及未能繼續升學的;
(二)從機關事業單位辭職或被辭退、解聘的;
(三)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且用人單位停止繳交社會保險費的;
(四)個體工商戶業主、私營企業和民辦非企業業主停業、關閉、破產停止經營且停止繳交社會保險費的;
(五)人員中斷就業的;
(六)退役軍人自謀職業,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以及隨軍家屬未安置就業或者放棄安置就業的;
(七)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八)“農轉居”人員;
(九)、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
在本市同一單位就業并連續參加失業保險滿6個月以上的異地務工人員失業的,可以辦理失業登記。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由本人到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失業登記申請。失業登記申請,應當提交《深圳市失業人員登記表》、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異地務工人員除外)、社會保障卡,并按照下列規定情形提供相應的材料:
(一)學校畢(肄)業沒有就業經歷的,提供畢業證書或學校畢(肄)業證明等;
(二)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相關證明,如勞動合同、解聘證明;
(三)屬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的停業業主,提供工商行政部門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停業證明;
(四)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終止)就業的,提供中斷(終止)就業的相關材料或就業登記終止手續證明;
(五)復員退役軍人、隨軍家屬未安置就業的,提供安置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證件;
(六)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教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門證明或戶籍所在地街道有關單位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材料。
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查驗相關材料,對于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在信息系統內錄入失業人員個人基本信息,辦理失業登記。對于不符合條件的,當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請資料。
第五條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且失業前參加失業保險滿一年的,可以在辦理失業登記的同時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登記后,應當接受公共就業指導,并可享受以下公共就業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信息服務;
(三)免費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服務;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服務。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當在辦理失業登記的同時進行求職登記。
鼓勵失業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積極到各類機構求職應聘。失業人員應當如實向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反饋求職和應聘的情況。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失業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和相應的服務。
第七條 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注銷其失業登記:
(一)由用人單位招用的;
(二)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三)已從事比較穩定收入的勞動,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享受基本待遇的;
(五)經法定機構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入學、服兵役或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八)失蹤、死亡的;
(九)已辦理靈活就業登記手續的;
(十)已享受臨近退休政策的;
(十一)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連續6個月未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本人就業失業狀況的;
(十二)本人終止就業要求的;
(十三)本人累計三次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失業登記工作實行信息化管理,全市聯網運行,數據共享。
第九條 失業登記實行電子化憑證,失業人員可通過公共就業服務網點查詢,并可到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打印失業登記證明。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發的《深圳市失業登記管理辦法》(深勞社規〔2009〕17號)同時廢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