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失業保險繳費標準是什么?
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失業保險費的繳費標準為:
(一)用人單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按照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人數按月繳納;
(二)職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按月繳納。
失業保險費是由誰承擔?
答: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為什么要參加失業保險?
答:失業保險是對年齡內有能力并有就業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無法獲得維持生活所需的工資收入,在一定期間內由國家和社會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效保障失業保險人員的基本生活。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依法參加失業保險。
參保人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是什么?
答: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員工參加失業保險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在本市已辦理失業登記,本人有求職要求的。
什么樣的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答: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失業保險待遇具體有哪些?
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法定條件的,享受下列失業保險待遇:
(一)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本市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遺屬可以申領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四)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職業介紹、職業等服務或者。
企業未為職工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單位拒不參加失業保險或者瞞報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期限參保或者補報補繳,逾期不參保或者不補報補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的失業保險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答:《深圳市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
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是多久?
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
(一)失業保險繳費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
(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月。
如果企業不給職工開具證明怎么辦?
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的書面證明的,失業人員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出具書面證明;拒不出具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五千元的罰款;因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什么是浮動費率?
答:企業在一年內沒有解雇職工,下一年度失業保險費率下浮幅度不超過40%,具體辦法按市政府出臺的實施規定執行。實行可浮動的費率能鼓勵企業不解雇或者少解雇職工,有利于促進就業,預防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