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的法規文件、實施時間、繳費比例?
答:(1)《深圳市實行社會保險暫行規定》(深府〔1983〕214號),1983年11月18日起實施。僑資、外資獨資企業、中外合資和合作企業職工,以企業支付的勞動服務費的25%作為社會勞動保險金;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團體以及區、縣以上集體所有制招用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按工資總額的20%作為社會勞動保險金。
(2)《深圳市全民所有制單位退休基金統籌試行辦法》(深府〔1985〕178號),1985年9月1日起實施,工資總額20%提取退休基金。
(3)《深圳市臨時工社會勞動保險試行辦法》(深府〔1987〕10號),1987年3月1日起實施,企業按25.5元繳納,個人按3元繳納社會勞動保險金。
(4)《深圳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深府[1992]128號),1992年8月1日起實施,企業繳納11%,個人繳納5%。
(5)《深圳市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深府[1996]123號),1996年7月1日起實施,深圳戶籍人員按工資總額19%繳納,其中,員工繳費工資低于社平工資的,企業繳納15%,員工繳納4%;繳費工資高于社平工資的,企業繳納14%,員工繳納5%。非深圳戶籍人員按工資總額10%繳納,企業繳納7%,個人繳納3%。
(6)《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1999年1月1日起實施,本市戶籍人員按工資總額17%繳納,其中員工繳納5%,企業繳納12%;非深圳戶籍人員按工資總額10%繳納,其中員工繳納3%,企業繳納7%。
(7)《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2000年12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2月1日起實施。本市戶籍人員按工資總額14%繳納,其中企業繳納9%,員工繳納5%;非深圳戶籍人員按工資總額13%繳納,其中員工繳納5%,企業繳納8%。
(8)《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2006年7月26日第二次修正,2006年7月1日起實施。本市戶籍人員按工資總額19%繳納,其中企業繳納11%,員工繳納8%;非深圳戶籍人員按工資總額18%繳納,其中員工繳納8%,企業繳納10%。
(9)《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件》2013年1月1日起實施行。本市戶籍人員按工資總額22%繳納,其中企業繳納14%,員工繳納8%;非深圳戶籍人員按工資總額21%繳納,其中員工繳納8%,企業繳納13%。
退休人員如果社會保障卡遺失了怎樣辦理?
答:本人提供身份證及勞動保障卡數碼照回執(已辦理過勞動保障卡的不需要此項)到養老處(科)打印制證清單,再到制證窗口辦卡。
退休人員如果退休證遺失了怎樣辦理?
答:本人帶一張一寸近期免冠彩照、卡或身份證到辦理退休的養老窗口或福田區彩田南路海天綜合大廈的17樓辦理。
參保人或用人單位對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如何處理?
答:參保人或用人單位對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行政復議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參保人或用人單位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