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保障局出臺了《關于修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外國人入境在深圳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通知》(深勞社規[2009]7號),這是2005年我市制定并發布《外國人入境在深圳就業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以來第一次對外國人在深就業文件進行全面的修訂,是在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市實體經濟的影響不斷加深,我市面臨嚴峻就業壓力的形勢下加強外國人就業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目的是為了“引人才”、“保就業”、“辦實事”、“便民生”。新政策在強調規范,加強管理的前提下突出以人為本的服務特色,具體表現為“兩增、兩簡、兩調、三明確”四個特點。
“兩增”即指:
(一)在行政許可條件中增設“擬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這項條件要求在深就業外國人應屬我市緊缺急需人才,其所從事的崗位應是在國內勞動力市場上招聘不到合適人選的崗位。
由于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及面臨國內新增就業壓力不斷加大的嚴峻形勢,為響應國家“保就業”、“促發展”的號召,我市勞動保障部門從政策源頭上加強了對在深就業外國人的管理。同時,深圳是個極具發展潛力的國際化城市,外商云集,需要引進先進的管理技術及高端人才,新的《實施辦法》增設此項行政許可條件正是基于上述考慮。
(二)在申辦注銷、遷移《外國人就業證》所需材料中,增加了“用人單位與外國人簽訂勞動合同的需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一項內容。
根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被聘用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該用人單位應及時報告勞動、公安部門,交還該外國人的就業證和居留證件,并到公安機關辦理出境手續。在用人單位辦理《外國人就業證》注銷、遷移手續時,若用人單位與來深就業外國人存在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若在不經來深就業外國人本人同意的情形下單方面辦理外國人注銷、遷移手續,容易造成來深就業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受損。為了更好地維護來深就業外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涉外就業制度,防止用人單位單方面解約,特增設此項材料要求,用于證明用人單位與被聘用外國人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是經由法定程序,并經由雙方協商或按勞動合同約定事項進行的。該項證明書的參考樣本可在深圳勞動保障網表格下載欄下載。
“兩簡”即指:
(一)簡化對外國人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的審核,由原來提供經領事認證的書面證明材料改為由就業申請人本人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的相應位置申報是否有過犯罪記錄,并聲明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由于勞動保障部門對于就業申請人是否有過犯罪記錄的審查專業性和權威性不足,手段落后,而公安部門等其他相關部門在對外國人申辦居留許可或入境手續時,也會對其是否有犯罪記錄進行審核,其專業性更強,對信息真實性的鑒別手段更豐富,勞動保障部門將積極配合公安等部門做好此項工作。其次,就業申請人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文件面臨耗時長、花費大、程序繁瑣等問題,歐美等國家普遍需歷時三到四個月才能獲得相關證明文件,這給用人單位以及就業申請人本人帶來了極大的不便,用人單位普遍反映希望簡化有關材料要求。
(二)簡化了在本市變更用人單位但仍從事原職業的外國人申辦《外國人就業證》的材料要求,可免提供由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境外人員體格檢查證明或境外人員體格檢查記錄驗證證明”。
要求入境來華就業外國人提供健康狀況證明,是為了保護本國公共衛生安全的需要。對于已在本市就業的外國人,因在其初次申請就業時已經提交過相關證明材料,故在其辦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但仍從事原職業的就業申請手續時,不再要求重復提交。
“兩調”即指:
(一)根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對申辦《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和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兩個環節的不同要求調整所需提交的材料。(二)將外國人護照原件、體格檢查證明以及勞動合同等三項材料調整在辦理《外國人就業證》時提交。
在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的實際工作中,來深就業外國人可能以未入境或已入境的不同身份申辦外國人就業許可手續,勞動保障部門需要區別不同情況審核材料。例如,在就業申請人未入境時,擬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辦理就業許可手續時無法提供該外國人的旅行證件原件、體格檢查證明等材料,需要在用人單位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擬聘用外國人獲得職業簽證入境后,方能提供以上材料,而已入境就業申請人可能是持職業簽證以外的其他簽證入境的,對于這類外國人,用人單位在取得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后,還應前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申請《被授權單位簽證通知表》用于申辦職業簽證或者到市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辦理外國人就業居留許可申請通知書》。因此,新《實施辦法》對不同情況下需要提交的材料進行了細劃和區分,并將外國人護照原件、體格檢查證明以及勞動合同等三項材料統一調整在辦理《外國人就業證》時提交,使得就業申請人無論是已入境的還是未入境的,用人單位都只須根據業務辦理的流程提交材料,有利于提高辦事效率。
“三明確”即指:
(一)明確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可免就業許可,憑有效職業簽證及相關材料直接辦理《外國人就業證》;而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則必須按照一般的就業許可流程先申請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二)明確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年檢手續應提交的材料;(三)明確部分企業高管人員來深圳工作可免予提供有關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新《實施辦法》出臺前,我市對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是否可免就業許可以及對其持有的簽證類型未作明確規定,而新《實施辦法》首次明確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可免就業許可,只需憑有效職業簽證及相關材料直接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并首次明確了首席代表辦理《外國人就業證》的各項材料要求。而對于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代表則不能免予就業許可,必須按照一般的就業許可流程先行申請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同時,也首次明確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代表辦理就業許可手續的材料要求。
而新政策明確規定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年檢手續應提交的材料以及部分高管人員來深圳工作可免提供有關材料,則是我市勞動保障部門積極響應深圳市委市政府開展“服務年”活動要求,完善《外國人就業證》年檢制度,簡化辦事手續,更好服務企業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