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外國人在中國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29號,以下簡稱《規定》)自1996年5月1日在全國實施以來,各地、各部門努力工作、密切合作,使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工作逐步納入了法制化軌道,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為進一步做好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來中國投資的外籍投資者,凡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不視為在中國就業,不持職業簽證。凡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在企業擔任管理職務的,按《規定》辦理有關就業手續。
二、未持職業簽證入境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代表,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證》,申請辦理職業簽證及就業證。
未持職業簽證入境,需在華常住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法人代表或外方高級管理人員(指外籍總經理、副總經理、廠長和副廠長),憑企業的批準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和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申請辦理職業簽證及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
三、凡與我國互免簽證國家人員來中國就業,原則上應持普通護照,憑簽證通知函電及許可證書辦理職業簽證和就業、居留手續。對持用屬免簽證范圍的護照(公務護照、因公普通護照)來華就業者,憑許可證書辦理就業證。
四、已在中國某地就業的外籍人員,被派往本單位在異地的工作單位任職,其外國人就業證期限未滿的,應到原發證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就業證交回),然后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就業證變更證明,到新任職地重新辦理就業證(不需辦理許可證書);就業證期限已滿的,應到原發證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終止就業手續,并按《規定》到新任職地重新辦理就業手續。
五、外國旅游部門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籍工作人員入境就業,應按照《規定》辦理在中國的就業與居留手續。其中,由該國旅游部門委派的本國工作人員,憑中國國家旅游局的簽證通知函電及代表資格確認函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職業簽證。入境后,憑代表證和職業簽證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辦理就業證。
六、外國商會聘請外籍工作人員,憑聘用意向書、商會章程和國家民政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證》和外經貿部、民政部對擬聘用該外籍工作人員的審批文件,到勞動保障部門為擬被聘請的外籍人員申領許可證書,該外籍人員可持許可證書和通知簽證函電到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職業簽證。入境后,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七、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外國人就業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將于1999年1月1日啟用新證件,原證件廢止。新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編號。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工作是一項性很強的涉外管理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管理,按照《規定》的要求,嚴格審批程序和手續,對不符合《規定》第六條的用人單位和外國人,一律不予批準,把好外國人入境就業關,堵住非法就業渠道。各地區要在認真總結《規定》實施兩年來的工作經驗基礎上,從外國人就業的申請、審批、辦證,到入境就業后的服務管理,制定一套較為完善、規范的管理制度。同時,要加強與公安等部門協調配合,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招用外國人較多的用人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非法就業的個人和用人單位嚴肅查處,對在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況及時上報,努力把這項工作做好。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