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一般來說,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至第12個月的,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領取。
最低工資標準¥2030,也就是說深圳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標準為:2030×60%=1218元
者失業后,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確定。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