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養老、、失業等有關社會保險費的累計年限,是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依據之一。以為例,養老保險繳費15年只是最低年限!
一、《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第5條規定:
“本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
二、《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進一步明確規定: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過渡辦法,并報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后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