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為員工繳納是一項法定義務,但是現實生活中卻存在著單位逾期不交養老保險、漏繳養老保險、未足額繳納養老保險等現象。對于養老保險逾期未繳納的現象,我國對此是否有處罰標準呢?本位將為您介紹養老保險逾期未繳納的處罰標準。
什么是養老保險逾期未繳納: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養老保險逾期未繳處罰標準:
1.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2.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3.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繳費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4.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