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本人意愿中斷有哪些情形?
答:(一)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選擇該員工為“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必須符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第四章第十三條及《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如因申報錯誤造成糾紛,則企業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一、相關法律文件中關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期滿,合同終止的;第四款,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合同終止的;第五款,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合同終止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九條: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依照程序裁減人員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六條: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是指在事業單位中,簽訂聘用合同的人員被解除合同或者被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 勞動者本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八條:因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