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如何計算?
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
(一)失業保險繳費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
(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
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