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職工基本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8年1月7日勞辦發〔1997〕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副省級省會城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上海市、廣東省、武漢市、廣州市社會保險管理局:
自1995年《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發布以來,全國大部分地區陸續為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的建立,對于調動企業和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促進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前,在個人帳戶管理工作中,存在著諸如個人帳戶規模、記帳方法、轉移及支付辦法等不規范、不統一的問題,亟街改進完善。今年7月16日,《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發布,為統一規范個人帳戶管理辦法奠定了基礎。為此,我們制定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配合當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工作,建好管好個人帳戶。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反映。
附件:
1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表式
2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表式指標解釋
3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計算辦法(月積數法)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規范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和《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個人帳戶的建立
1、個人帳戶用于記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個人帳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辦理了退休手續后,領取基本的主要依據。
2、個人帳戶的建立由職工所在單位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由工資發放單位向該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個人的工資收入等基礎數據。
3、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為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戶。目前國家技術監督局尚未公布社會保障號碼校驗碼,在公布之前可暫用職工身份證號碼。職工身份證號碼因故更改時,個人帳戶號碼不作變動。
4、個人帳戶建立時間從各地按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個人帳戶時開始;之后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從參加工作當月起建立個人帳戶。
5、1998年1月1日后才建立個人帳戶的單位,個人帳戶儲存額除從1998年1月1日起開始按個人繳費工資的11%記帳外,對1996年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還應至少包括1996、1997兩年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對1996、1997年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應包括自參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
6、個人帳戶主要內容包括:姓名、社會保障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個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當年繳費月數、當年記帳利息及個人帳戶儲存額情況等(表式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7、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下同)。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8、新招職工(包括研究生、大學生、大中專畢業生等)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派出的長期脫產學習人員、經批準請長假的職工,保留工資關系的,以脫產或請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派出境外、國外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出境(國)上年在本單位領取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次年的繳費工資基數按上年本單位平均工資增長率進行調整。
失業后再的職工,以再就業起薪當月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以上人員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條規定執行。
9、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為按第7條確定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其中包括個人繳費的全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兩部分。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相應補齊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從1998年起至少每兩年個人繳費提高1%,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1%,最終達到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提高的速度可以適當加快。
目前各地個人帳戶記帳比例低于或高于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向統一制度的并軌工作。
10、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養老保險基金記帳利率”(以下簡稱“記帳利率”)計算利息。記帳利率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二、個人帳戶的管理
1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按照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建立、健全職工基礎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并按要求填報《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登記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繳費情況表》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變化情況表》。
1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申報情況將數據輸入微機管理,同時相應建立參保單位繳費臺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并根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變化情況表》,相應核定調整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13、對于因某種原因單位或個人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視為欠繳。欠繳月份無論全額欠繳還是部分欠繳的均暫不記入個人帳戶,待單位或個人按規定補齊欠繳金額后方可補記入個人帳戶。
職工所在企業欠繳養老保險費用期間,職工個人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所足額繳納的費用記入個人帳戶,并計算為職工實際繳費年限。
出現欠繳情況后,以后繳費采用滾動分配法記帳:即繳費先補繳以前欠繳費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為當月繳費。
1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繳費年度結束后,應對職工個人帳戶進行結算,包括當年繳費額、實際繳費月數、當年利息額、歷年繳費累計結轉本息儲存額等。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記帳利率計算。
15、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有兩種計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計算法。即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在每個繳費年度結束以后按年度計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記帳時適用此方法)。
計算公式: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帳利率)+個人帳戶本年記帳金額×(1+本年記帳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積數法。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在一個繳費年度內按月計算(以上月職工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基數記帳時適用此方法)。
計算公式: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帳利率)+本年記帳額本金+本年記帳額利息
其中:
本年記帳額利息=本年記帳月積數×本年記帳利率×1/12
本年記帳月積數=∑〔n月份記帳額×(12-n+1)〕
(n為本年各記帳月份,且1≤n≤12)
補繳欠繳的利息或本息和的計算方法見附件3。
16、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繳費年度結束后,應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記錄,為每個參保職工打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發給職工本人,由職工審核簽字后,依年粘貼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妥善保存。
17、統一制度之前各地已為職工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與統一制度后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息。
18、職工由于各種原因而中斷工作的,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也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戶由原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個人帳戶繼續計息。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后個人帳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不間斷計算。
19、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個人帳戶的轉移
20、職工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
21、職工跨統籌范圍流動時,轉移辦法按如下規定:
(1)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
(2)對職工轉移時已建立個人帳戶的地區,轉移基金額為個人帳戶中198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記入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
(3)對職工轉移時仍未建立個人帳戶的地區,1998年1月1日之前轉移的,1996年之前參加工作的職工,轉移基金額為1996年1月1日起至調轉月止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1996、1997年參加工作的職工,基金轉移額為參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轉移的,轉移基金額為1998年之前按前述規定計算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計算的繳費額累計本息。未建個人帳戶期間,計算個人繳費部分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定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4)對年中調轉職工調轉當年的記帳額,調出地區只轉本金不轉當年應記利息;職工調轉后,由轉入地區對職工調轉當年記帳額一并計息。計算方法按第15條規定執行。
(5)基金轉移時,不得從轉移額中扣除管理費。
(6)職工轉出時,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轉移單)
(7)職工轉入時,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轉出地區提供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等資料,并結合本地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為職工續建個人帳戶,做好個人帳戶關系的前后銜接工作。
四、個人帳戶的支付
22、當單位離退休人員發生變動時,單位應填寫《離退休人員增減變化情況表》,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待遇給付情況應及時進行相應調整。
23、按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辦理退休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等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由個人帳戶中支付。
24、職工退休以后年度調整增加的養老金,按職工退休時個人帳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帳戶儲存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25、職工退休后,其個人帳戶繳費情況終止記錄,個人帳戶在按月支付離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調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額部分繼續計息。利息計算有兩種方法:
方法一:年度計算法。即離退休人員個人帳戶余額生成的利息在每個支付年度結束后按年度計算(支付年度內各月支付的養老金數額相同時適用此方法)。年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個人帳戶年初余額-當年支付養老金總額)×本年記帳利率+當年支付養老金總額×本年記帳利率×1.083×1/2
個人帳戶年終余額=個人帳戶年初余額-當年支付養老金總額+年利息。
方法二:月積數法。即離退休人員個人帳戶余額生成的利息在每個支付年度內按月計算(支付年度內各月支付的養老金數額不同時適用此方法)。年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年利率=個人帳戶年初余額×本年記帳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積數×本年記帳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積數=∑〔n月份記帳額×(12-n+1)〕
(n為本年各記帳月份,且1≤n≤12)
26、當職工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出現上述情況時,職工所在單位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報《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封存其個人帳戶檔案。
五、個人帳戶的繼承
27、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其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
28、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繼承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帳戶余額×離退休時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占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29、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個人帳戶的其余部分,并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帳戶處理完后,應停止繳費或支付記錄,予以封存。
六、其它
30、新安置的軍隊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干部及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人員,其個人帳戶的建立,待國家明確規定后,再按國家規定執行。
31、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實行。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表式指標解釋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表式共分八表,供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本地進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時使用,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表式的基礎上增加欄目或其它所需表式。本表式中的主要指標解釋如下:
1、單位名稱,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時使用的名稱。
2、單位編碼,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單位設置的數字代碼。
3、單位地址,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時填寫的地址。
4、主管部門,指本單位上一級行政主管單位。
5、單位負責人,指本單位主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負責人。
6、業務經辦人,指本單位具體經辦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的業務人員。
7、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日期,指本單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正式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日期。
8、上年末職工人數,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在本單位工作的各類職工人數之和。
9、上年職工工資總額,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在本單位工作的各類職工工資收入總額。
10、上年末離退休(職)人數,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從本單位離退休(職)的各類職工人數之和(不含已死亡的離退休(職)人員。)
11、上年離退休(職)費用總額,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從本單位離退休(職)的各類職工在實行統籌項目范圍內領取的離退休(職)費之和(不含已死亡的離退休(職)人員的離退休(職)費)。
12、單位繳費比例,指參加統籌單位按當地政府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
13、當月養老金支付基數,指實行差額收繳、撥付養老金的地區單位本月應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的基本養老金金額;實行全額收繳、撥付的地區指在實行統籌項目范圍內本月應支付本單位離退休(職)費之和(不含已死亡的離退休(職)人員的離退休(職)費)。
14、姓名,應與本人身份證姓名相同。
15、社會保障號碼,共16位數,為身份證號碼后加一位校驗碼。目前國家技術監督局尚未確定校驗碼,可暫填身份證號碼。
16、參加工作時間,指參保職工首次參加工作的時間。
17、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
18、實際繳費年限,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19、首次參保年月,指參保職工第一次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時間。
20、月繳費工資,指參保職工按國家規定統計口徑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月繳費工資基數。
21、變化時間,指參保人員在發生增減變化時到本單位或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的時間。
22、調出單位,應填寫參保職工調出前所在工作單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時使用的單位名稱。
23、調入單位:應填寫參保職工調入新的工作單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時的單位名稱。
24、截止繳費時間,指參保職工調出原單位時最后一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
25、繳費(支付)截止時間,指參保職工最后一次繳費或最后一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時間。
26、基本養老金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或余額(含利息),指參保職工最后一次繳費或最后一次領取基本養老金后其個人帳戶中剩余金額本息和。
27、個人繳費本息,指參保職工最后一次繳費或最后一次領取基本養老金后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剩余金額本息和。
28、領取人姓名,指符合一次性支付條件的職工本人或其合法代領人的姓名,領取人所填姓名須與其身份證上姓名相同。
29、有關證件號,指領取人領取養老金時須同時出示的本人身份證或工作證的號碼(若為代領時還須同時出示被代領人的身份證)。
30、簽字,指領取人的親筆簽名。
31、離退休時間,指參保職工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開始離退休的時間。
32、個人繳費首次記入時間,指參保職工在本地區實行個人繳費后,所足額繳費首次記入個人帳戶的時間。
33、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指按規定記入的全省或參保職工所在地市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
34、當年繳費工資,指參保職工按國家規定統計口徑計算應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當年繳費工資基數。
35、當年繳費月數,指參保職工按規定當年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基本養老費月數和。
36、當年記帳利率,指每年公布的當年個人帳戶的記帳利率。
37、累計繳費月數,指參保職工從當地開始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時起,至目前按規定累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月數總和。
38、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指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上月工資收入),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
39、企業繳費中劃轉部分(%),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繳費工資其數的一定比例劃轉記入個人帳戶的金額,“(%)”中,“%”前填寫由當地政府確定的劃轉比例。
40、個人繳費部分(%),指職工個人按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金額。“(%)”中,“%”前填寫由當地政府確定的職工個人繳費比例。
附件3:
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計算辦法(月積數法)
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儲存額分為四部分計算:
第一部分:上年底個帳戶累計儲存額至當年底的本息和(設為A);
第二部分:本年按時足額繳費記帳額的本息和(設為B);
第三部分:補記入個人帳戶部分補繳利息(設為C);
第四部分:補記入個人帳戶部分本年本息和(以為D)。
1上年底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至本年底的本息和計算公式:
A上年底上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帳利率)
2本年按時足額繳費記帳額本息和計算公式:
B本年記帳額本金本年記帳額利息
本年記帳額利息本年記帳月積數×本年記帳月利率
本年記帳月積數∑〔n月份記帳額×(12n1)〕
本年記帳月利率本年記帳利率×1/12
即:
B本年記帳額本金∑〔n月份記帳額×(12n1)〕×本年記帳利率×1/12
(n為本年各記帳月,且1≤n≤12
3補記入個人帳戶部分補繳利息分兩部分:
第一部分:跨年度補繳利息(設為C1)
第二部分:非跨年度補繳利息(設為C2)。即:
CC1C2
①跨年度補繳利息計算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補繳欠繳年度當年欠繳利息(設為C11);
第二部分:補繳欠繳年度后第二年起至補繳年度前一年止的欠繳利息(設為C12);
第三部分:補繳年度當年欠繳利息(設為C13);
其計算公式為:
C1C11C12C13
其中:C11欠繳年度當年欠繳額月積數×欠繳年度當年記帳月利率
欠繳年度當年欠繳額月積數∑(n月份欠繳額×欠繳年度當年欠繳月數)
欠繳年度當年欠繳月數=12-n+1
欠繳年度當年記帳月利率=欠繳年度當年記帳利率×1/12
即:
C11=〔n月份欠繳額×(12-n+1)〕×欠繳年度當年記帳利率×1/12
(n為欠繳年度欠繳時月份,且1≤n≤12)
C12=欠繳年度后第二年應補繳利息+欠繳年度后第三年應補繳利息+補繳年度前一年補繳利息
欠繳年度后第二年應補繳利息=(欠繳額本金+C11)×欠繳年度后第二年記帳利率
欠繳年度后第三年應補繳利息=(欠繳額本金+C11×欠繳年度后第二年應補繳利息)×欠繳年度后第三年記帳利率
補繳年度前一年應補繳利息=(欠繳額本金+C11+欠繳年度后第二年應補繳利息+補繳年度前二年應補繳利息)×補繳年度前一年記帳利率
C13=(欠繳額本金和+C11+C12)×(補繳時月份-1)×補繳年度前一年記帳利率×1/12
②非跨年度補繳利息計算公式:
C2=〔n月份欠繳額×欠繳月數〕×欠繳年度上一年記帳利率×1/12
(欠繳月數=m-n)
即:
C2=〔n月份欠繳額×(m-n)〕×欠繳年度上一年記帳利率×1/12
(n為本年欠繳時月份,m為本年補繳時月份)
(4)補記入個人帳戶部分本年本息和計算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欠繳年度已繳部分(未足額)本息和(設為D1);
第二部分:補繳部分本金到本年底本息和(設
為D2)
其計算公式為:
D=D1+D2;
D1計算方法參考本辦法(1)(2);
D2=本年補繳額本金月積數×本年記帳利率×1/12
本年補繳額本月積數計算方法參考辦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