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勞動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省勞動保障廳 省財政廳
1998年以來,我省各地普遍建立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從所有城鎮用人單位職工逐步擴大到城鎮人員,部分地區還實施了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對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省還有一部分城鎮非就業居民缺乏有效的醫療保障制度安排。各地應在繼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適時將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擴展到城鎮居民,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促進社會和諧安定。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社會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粵發〔2007〕14號)精神,現就我省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堅持社會公平,逐步將基本醫療保險覆蓋到全體城鎮居民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范圍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以外的本省各統籌地區城鎮戶籍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的居民以及18周歲以上的中學生),18周歲以上無業居民,未享受公費醫療的大中專及技工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征地后轉為城鎮居民的被征地農民(以下簡稱被征地農民)等。有條件的地區,農村戶籍居民可以與城鎮戶籍居民實行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對于在本省城鎮中小學就讀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是否參加本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決定。
(二)進一步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將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以及各類靈活就業人員、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繼續著力解決國有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等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
二、堅持基本保障,重點保障城鎮居民大病醫療需求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著重解決參保人員在保險期限內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計劃生育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只設統籌基金,不設個人賬戶。統籌基金起付標準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致。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比例按連續繳費時間設定在40%-60%之間。最高支付限額設定在上年度所在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兩倍左右。具體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由所在統籌地人民政府確定,并報送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審定后實施。各地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醫療支出水平等因素,經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審定后定期調整具體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
(三)有條件的地區,在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可設立社區門診醫療統籌。社區門診醫療統籌具體的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由各統籌地區確定。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參照省統一規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國家和省的其他有關規定等執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1?個人故意所導致的醫療費用,如自殺、自傷等(精神病除外);
2?違法違規行為所導致的傷病,如吸毒、斗毆等;
3?交通事故、意外事故、醫療事故等明確由第三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4?在國外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進行治療的醫療費用;
5?明確由工傷保險支付的醫療費用。
(六)各統籌地區應著力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居民購買商業醫療保險作為補充,用于補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
三、堅持責任分擔,合理確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水平
(一)各地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水平。具體繳費標準由所在統籌地人民政府確定,并報送省勞動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審定后實施。各地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醫療支出水平等因素,經省勞動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審定后定期調整具體繳費標準。
(二)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參保人員原則上應在7月1日前繳納下一保險年度的醫療保險費,并在保險年度內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一次性領取征地補償金的被征地農民,允許以參保當年繳費標準為基數,一次性預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若干年,并享受相應年限的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年限期滿后,繼續按期繳費參保。
(四)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各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補助。
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全員繳費,大中專學校及技工學校協助做好符合參保條件的在校學生的參保繳費工作。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稅、費。
(六)各級政府要建立財政對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支持機制。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由財政按人均每年不低于5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省財政對東西兩翼、粵北山區以及恩平市的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實際參保人數人均每年35元標準給予補助,所在市、縣、鄉鎮(街道)三級財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給予補助。
在此基礎上,對屬于低保對象、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各級財政給予50%的補助,其余50%由當地城鄉基本醫療救助金解決。其中財政補助部分,由省財政對東西兩翼、粵北山區以及恩平市負擔50%。
(七)參保所需財政補助資金應按年度直接劃入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財政補助的具體方案由財政部門商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研究確定,補助資金要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省財政補助資金在市、縣、鄉鎮(街道)三級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后安排下撥。
四、堅持專業化管理,充分發揮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系統和勞動保障社區服務平臺作用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勞動保障部門或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各地要充分利用現有管理服務體系,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實際,進一步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管理資源。根據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全面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要按照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風險防范和調劑機制,確保基金的安全和收支平衡。
(三)各地要整合、提升、拓寬城市社區服務組織的功能,加強社區服務平臺建設,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工作。要根據城鎮居民結構復雜的特點,針對不同人群確定具體的參保繳費登記辦法。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具體辦理行政區域內居民參保資格認證、協助參保登記和業務咨詢工作。利用銀行、郵政儲蓄等社會窗口,委托辦理繳費手續,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四)各統籌地區應本著讓參保人就近就醫、方便就醫、減少就醫成本的原則,合理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加強對定點機構的協議管理,進一步提高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完善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辦法,減少參保人員的就醫環節。
(五)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充分發揮中醫藥服務在醫療服務中的作用。要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逐步擴大基本醫療保險中中醫診療項目和中藥品種目錄。設立社區門診醫療統籌的地區,參保人可以在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選擇1家作為本人社區門診醫療統籌的醫療服務提供機構。通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轉診住院的,統籌基金的支付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以引導參保人員更多地利用社區醫療服務。發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基本醫療保險中的積極作用。
五、堅持統籌規劃,切實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設的組織領導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設,關系到廣大群眾切身利益,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政府要統一思想,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省成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加強對全省居民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重大政策措施,指導各地組織實施。各市、縣級統籌地區也應成立相應的機構,加強對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領導。
(二)根據地級市的試點申請,并結合我省區域分布,2007年選擇梅州、湛江、揭陽、韶關、惠州、肇慶6個地級市作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第一批試點城市。已先行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
(三)各級政府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協調各有關部門,形成合力,為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積極創造條件,穩步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
勞動保障部門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訂試點相關配套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對試點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協調,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及有關征繳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公安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居民戶籍信息與生存信息的管理制度,及時提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的戶籍信息與生存信息。
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相關配套政策,落實財政補助資金,制定相關的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辦法,并對基金使用管理實施監督。
衛生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機構管理的配套文件,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完善臨床診療規范,加快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建設,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在醫療保險中的作用,為城鎮各類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基本醫療救助制度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及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的老年人名單,協助做好社區居民參保組織實施工作。
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地區的有關征繳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管工作。
物價部門負責研究制訂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管理相關政策。
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發揮中醫藥特色與優勢的有關政策措施。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做好重度殘疾人身份的確認及與勞動保障部門的銜接。
(四)各試點地區要高度重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設,深入研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認真組織做好基本情況的調研和測算,制訂城鎮居民參加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和工作方案,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后組織實施。已經開展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城市,要按照國發〔2007〕20號、粵發〔2007〕14號文以及本實施意見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并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五)各地在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過程中,要加強宣傳,使廣大城鎮居民和社會各方理解、支持和積極參與這項工作。要注意研究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重要情況及時向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