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級市殘聯、財政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增城市支行,國家金庫廣州市各代理支庫:
經廣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殘疾人保障金征繳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國家金庫廣州市中心支庫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廣州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工作,進一步推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暫行辦法》(粵殘聯〔2010〕21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選擇適宜的工種和崗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法定比例的,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
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包括省殘疾人聯合會委托市殘疾人聯合會進行年度審核、管理的中央、省駐穗單位,在本市登記的外地駐穗單位和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
第四條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按實際差額人數和廣州市(或縣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的80%計繳保障金。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計算(計算結果取小數點后兩位):
應繳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1.5%-在職殘疾職工人數)×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80%。
第五條 當年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指標按當年實際用工月份計算。
安排1名盲人或一級肢體殘疾人上崗就業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用人單位應為其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且其工資應不低于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中位數。
第六條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應當由用人單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繳納保障金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可以在勞務派遣協議中與用工單位約定保障金的繳納事項。
第七條 相關部門按職責做好保障金征繳的相關工作。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工作職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實行市、區及縣級市統一管理制度。殘聯負責保障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殘聯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工作(區、縣級市殘聯負責初審、廣州市殘聯負責復審、稽查等工作),以用人單位法人注冊登記的級次作為分級入庫的依據核定;殘聯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的具體工作;為用人單位提供就近服務,負責優化廣州地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服務點(以下簡稱年審服務點)配置;負責保障金制定和宣傳解釋工作;負責根據年審情況核定繳費單位應征數據并傳送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辦理減(免、緩)審批;負責辦理退費申請審批;負責對欠費單位責令限期繳納;負責按法規規定核定加收滯納金;負責辦理繳費單位對應征數據核定有異議的投訴(行政復議)事項;負責對經責令限期繳納仍拒不繳款的用人單位提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事務。
(二)地方稅務機關工作職責。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保障金代征的日常工作,保障金隨稅同征、同查、同管,并納入考核管理,主要包括:負責按殘聯提供的應征數據代征保障金;負責征收期內的催繳工作;負責將征收的保障金按級次并注明分配比例銷號入庫;負責與國庫部門對賬;負責將逾期仍不繳費的單位名單(含金額)反饋同級殘聯處理;協助殘聯做好責令限期繳納決定的送達等工作;負責受理退費申請和初核工作;配合殘聯做好政策宣傳工作;負責核算征管經費,并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負責每年2月底前向當地殘聯提供納稅單位名單等相關信息(注明納稅編碼);協同殘聯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征收相關數據的共享與交換工作。
(三)財政部門工作職責。財政部門會同殘聯負責保障金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負責各級保障金的監督、管理并與國庫部門做好對賬工作,安排地方稅務機關代征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經費;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每年末集中審批殘聯報送的退費申請,并將審核批準后的資料交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填開《收入退還書》辦理退庫。
(四)國庫部門工作職責。國家金庫廣州市中心支庫及轄屬各級國庫負責保障金入庫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負責與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做好關于保障金預算科目、入庫比例設置以及相關劃庫的協調工作,確保保障金在上線征收后順利入庫;負責與同級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做好對賬工作;負責按地方稅務機關開出的《收入退還書》辦理保障金退庫;負責按規定的比例,在保障金繳入本級國庫的同時辦理劃轉手續上解統籌金,并及時將繳款書回單退給同級代征地方稅務機關。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職責。將用人單位執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和維護殘疾職工勞動權益的有關情況納入勞動保障年審范圍,進行勞動監察,加強監督。
(六)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稅、工商、統計、質監等部門,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統計等工作,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向殘疾人聯合會提供用人單位相關信息資料。
第八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年度審核按以下程序及方式進行:
(一)由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發布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通告和通知,告知年審期至6月底。
(二)用人單位應在每年6月底前,在規定的相應時間段內持《廣州地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表》和在職職工人數統計報表、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等證明材料,到年審服務點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
(三)廣州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下稱市年審機構)應為已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的用人單位開具《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認定書》,并將應征收保障金的相關數據傳送地方稅務機關。
(四)對超過6月30日仍未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的用人單位,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由市年審機構依據、地稅、統計等部門登記的在職職工人數,核定其應繳納的保障金,并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供給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五)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存在困難的,應于6月30日前向廣州市殘聯提出緩、減、免繳保障金的書面申請,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九條 保障金的征收按以下方式進行管理:
(一)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代征。地方稅務機關收到市年審機構提供的應征數據,由用人單位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向用人單位征收保障金。
(二)保障金按年征收,繳費期限為每年的8月1日至10月31日。保障金征收統一使用地方稅務機關的稅收票證。
(三)已與廣州市各區(市)地方稅務機關簽訂《委托銀行代劃繳稅、費協議書》(簡稱ETS協議)的用人單位,由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直接劃扣應繳保障金;其他未簽訂ETS協議的用人單位,應到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繳納。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逾期未繳納保障金的,由殘疾人聯合會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規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不超過保障金應繳數額。
用人單位對限期繳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限期繳納決定的,由廣州市殘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五)對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殘聯、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國庫部門辦理退庫。
第十條 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保障金的征收,根據用人單位注冊登記關系進行分級管理、分級繳入同級國庫。即中央、省駐穗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入省國庫,市屬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入市國庫,區、縣級市屬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入區、縣級市國庫。
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級殘聯按照保障金的規定用途,編制年度預算計劃,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批。
由各級財政部門按上年度征收保障金總額的2%從保障金中安排給地方稅務機關,作為征收保障金的征管、網絡設備維護的工作經費。
地方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征收保障金的匯統核算和管理工作,對征收入庫的保障金應在《入庫稅金明細報表》的“其它收入”項目分預算級次如實予以反映。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殘聯應切實加強對保障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保障金審核征收專項檢查,并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國家金庫廣州市中心支庫及轄屬各級國庫根據相關法規制度要求,對轄區國庫經收處辦理保障金情況開展檢查。
在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金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在職員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不包括離退休返聘人員。
殘疾員工,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8級),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按國家政策規定參加了社會保險,工資所得不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法定就業年齡段的殘疾人。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廣州市相關部門之前制定的關于保障金征繳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