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援助的通知》(深府〔2013〕60號,以下簡稱深府〔2013〕60號),為進一步規范政府委托臨時性工作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員適用范圍
本通知涉及的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根據深府〔2013〕60號等市政府有關規定,享受政府委托臨時性工作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崗位(以下簡稱崗位補貼)的本市戶籍就業困難人員或零就業家庭人員(以下統稱就業困難人員)。
二、補貼標準和調整機制
政府為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崗位補貼。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并建立與最低工資標準同步適時調整的機制。其社會保險費繳交按我市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單位繳交部分由財政補貼,個人繳交部分由本人承擔。勞務派遣機構管理費用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
三、崗位補貼享受期限
自深府〔2013〕60號文執行之日起,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的崗位補貼。開始享受崗位補貼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期滿后均不得再次享受崗位補貼。
四、加強監督管理
政府委托臨時性工作,沿用現有勞務派遣機構為在崗人員保管個人檔案、繳交費、處理涉及事宜的管理模式。各區(新區)可結合實際,確定勞務派遣機構。
(一)強化用工單位管理責任。
提供臨時性工作崗位的用工單位,應對崗位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要嚴格對在崗人員請銷假、考勤等的日常管理,加強在崗工作情況的巡查和抽查力度。申請崗位補貼的,應提供用工單位負責人簽名及加蓋用工單位公章的考勤表。用工單位需調整或取消臨時性工作崗位的,應及時書面告知勞務派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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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補貼的申領和發放,統一在全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操作執行。勞務派遣機構應于每月5日前,通過系統提出費用申請,并提供在崗人員考勤記錄,系統自動生成應發費用。勞務派遣機構注冊地所屬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和復核。復核完成后應公示7天。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由上崗人員戶籍所在區(新區)或街道將費用支付給派遣機構,派遣機構應于當月月底前向在崗人員支付崗位補貼。在崗人員辭職或達到退休年齡的,系統終止發放崗位補貼。有缺勤、病假等情況的,應相應扣減崗位補貼。
(三)加強在崗監管,做好政策到期人員服務銜接。
各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對政府委托臨時性工作在崗情況的監管,對在崗人員補貼發放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檢查、抽查、復核,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要提前制定政策到期人員分類幫扶工作預案,動員多方力量,通過專項就業服務行動等措施,有針對性地開展就業幫扶。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5年3月1日之后發放的崗位補貼低于本通知標準的,按本通知標準予以補足。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