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特區企業其它相關業務辦理規定
(一)申領退休材料受理日期的確定
符合《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員工,可向機構申請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申請材料齊全的,接受申請之日為受理之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社保機構書面告知其補齊材料,補齊材料之日為申請受理之日。
(二)退休養老金發放的起始時間及責任劃分
申辦退休養老金的請求應在員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當月(含特殊工種退休的)向社保機構提出,社保機構將在受理當月完成審核工作,并從審核完畢的下一個月起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由于社保機構的原因致使審核工作未在受理當月完成的,延誤期間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保機構補發;由于企業或員工個人原因造成延誤的,市社保機構不予補發。
(三)超齡退休的處理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并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未及時辦理的,除經市(區)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延期退休人員外,市社保機構停止收繳養老保險費;已繳費的,其繳費本金按原比例分別退還企業和本人。
市社保機構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退休人員,在受理申請后的30個工作日內按受理當月的規定核定核定養老保險待遇,并從受理的下月開始計發,受理以前的不予補付。
員工經市(區)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延期退的,延期退休期間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計算繳費年限,不納入繳費指數的計算;個人繳費部分計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部分計入共濟基金。
(四)上半年退休與下半年退休的人員,其養老保險待遇在計算、調整方面的區別
在每年的上半年退休的人員,計發其退休養老金時,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按上二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在每年的下半年退休的人員,計發其退休養老金時,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按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在每年的上半年退休的人員,從退休當年開始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在每年的下半年退休的人員,從退休下一年開始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
(五)離退休人員的死亡申報
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親屬應在其死亡后30日內,向市社保機構申報。
逾期不申報造成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其親屬逾期不申報造成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保機構追回。
弄虛作假造成騙領、多領養老保險待遇的,騙領或者多領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保機構追回,并對弄虛作假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以騙領或者多領金額等額的罰款。
(六)在外地已退休的人員是否納入本市養老保險范圍
在外地已退休或辦理內部退養的人員,以及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后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不納入本市養老保險范圍。已在本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繳費本金按原繳費比例分別退還企業和本人;已在本市辦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并由市社保機構追回其已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
(七)首次參保企業中已有退休員工的養老保險處理辦法
企業在本市首次辦理養老保險繳費時已有員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并且在企業辦理退休的,已退休員工的養老保險費應由企業按規定補交至其達到退休年齡時止。已退休員工達到規定退休年齡時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規定的,市社保機構從受理后的下月開始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員工達到規定退休年齡時應計發的月養老保險待遇和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后調整部分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受理以前的待遇不予補付。
(八)單位轉制的養老保險處理
用人單位由機關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或由企業轉制為機關事業單位的,自轉制下月起改按其轉制后所適用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轉制前其已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仍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九)機關事業單位雇員、臨時聘用人員的養老保險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雇員、臨時聘用人員,參照《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規定》參加養老保險。
(十)特殊情況的處理
1、對員工不能提供原始檔案材料及本市人事部門調令原件的處理辦法:
(1)出生時間按其戶口簿和身份證的記載確定;
(2)繳費年限按其在本市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3)參加工作時間以其在本市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起始時間計算;
(4)如繳費年限不滿《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10年或15年的,經本人書面同意后按《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5)企業員工辦理退休后,如找回并提交原始檔案材料及調令原件的,可在受理之后的下一個月起重新核發養老保險待遇,并補發新核發的養老保險待遇差額部分,但不補發利息;
(6)過渡性暫不計發。
2、對員工不能提供原始檔案材料但持有調令原件的處理辦法
(1)繳費年限按其在本市實際繳費的年限和調入本市時從內地轉入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2)參加工作時間以其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計算;
(3)其他情況按第1條相關規定處理。
(十一)企業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應承擔的責任
企業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發出追繳通知書,責令企業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款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企業瞞報參保人數或繳費工資、不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或拒不提供有關資料的,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企業處以50000元的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