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民參保登記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全民參保登記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4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確定浙江等50個地區作為全民參保登記計劃試點單位的通知》(人社廳發〔2014〕80號)精神,我部制定了《全民參保登記經辦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完善的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部中心。
聯系人:孫娜
電話:010-84211128-4012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5年3月27日
全民參保登記經辦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民參保登記計劃,實現社會保險全覆蓋,維護公民社會保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全民參保登記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40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全民參保登記計劃是依據社會保險法等法規規定,以社會保險全覆蓋和精確管理為目標,通過信息比對、數據采集、入戶調查、數據集中管理和動態更新等措施,對各類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情況進行記錄、補充完善和規范管理,推進全民全面、持續參保的基礎性、戰略性行動安排。全民參保登記經辦規程是全國范圍內實施全民參保登記計劃的基本規則和程序。
第三條 全民參保登記的對象,包括本地區戶籍人員、在本地參保的非本地戶籍人員,有條件的地區可對其他常住人員進行登記。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部署全民參保登記工作,并提供相應的支持。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全民參保登記計劃的實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對全民參保登記管理提供信息技術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務。
、收入分配、人事人才等部門參與信息比對、采集、更新和利用工作。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指導全國范圍內全民參保登記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督導落實;統籌全民參保登記工作與基礎全國統籌、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社保關系轉移接續、工傷保險“同舟計劃”等項工作的銜接與協同推進;制定全國全民參保登記信息化建設方案,協調部門間信息交換與共享,確定部、省全民參保登記信息化建設標準與接口標準,建設和維護全國全民參保登記庫,提供跨省信息的交換、查詢與比對,做好全國參保信息的管理與應用等。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轄區內全民參保登記工作,按部制定的統一標準,組織建設和維護全民參保登記信息系統,建立省級全民參保登記庫,做好參保數據的管理與應用。
市(地)級(以下簡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全民參保登記工作,按省制定的統一標準,指導縣級經辦機構登記和維護全民參保登記信息,梳理本地戶籍人員市外參保信息和非本地戶籍常住人員參保狀態信息。
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市統一要求,充分利用街道(鄉鎮)、社區(村)現有行政、社會資源以及應用購買服務機制做好縣域范圍內全民參保登記工作,負責全民參保登記信息的變更審核及維護,組織基層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基層平臺)開展數據采集、核對等工作。
基層平臺負責轄區內全體人員基礎信息的登記、初審、錄入;基礎信息變更登記的初審、變更維護;受理咨詢、查詢;組織調查員入戶調查登記;收集、核查、整理、上報、管理參保登記資料等。
調查員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授權基層平臺)統一組織,統一。調查員具體負責入戶調查、面對面宣傳解釋、發放宣傳資料等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全民參保登記的宣傳工作,制訂、落實宣傳計劃。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深入學校、醫院、企業、社區(村)等場所宣傳社保政策,提升全民參保登記意識。
第二章 信息比對
第七條 建立部、省兩級全民參保登記庫。加快推進“五險合一”經辦。登記庫信息包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確定浙江等50個地區作為全民參保登記計劃試點單位的通知》中規定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就業狀態、戶口所在地、常住所在地、聯系電話(手機)、現參保情況、未參保原因、異地參保等基礎信息,也可按部統一的標準適當增加數據項。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人員身份、險種特點等制定入庫規則,信息完整、準確的參保人員信息直接確認參保登記。全民參保登記數據項信息標準執行《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指標集與代碼》(LD/T92—2013)。
第八條 社保業務信息系統分列的,應以社會保障號碼為每個人唯一標識,比對、整合本地區各項社會保險業務系統的參保信息,并與勞動保障監察以及勞動就業、人事人才、收入分配、公務員管理等信息比對、交換,進一步完善人員基礎信息及其就業狀態、參保狀態等相關信息。
第九條 積極協調公安、民政、財政、發改、工信、衛生計生、、工商、稅務、機構編制等部門,取得人口等數據信息,并與社保數據信息比對,進一步完善人員身份、戶籍地址、聯系電話等相關信息。
第十條 省、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全民參保登記信息適時交換至上一級全民參保登記庫,以建立和完善部、省級登記庫。同時開展跨地區信息比對,包括提供非本地戶籍人員參保信息,從上級登記庫取回本地戶籍出市、出省人員參保信息進行比對。
跨地區信息比對后,全面準確的參保信息登記入庫;重復參保的予以標識;未參保、未參全、信息不準人員標識為“需調查登記人員”,作為下一步信息采集和入戶調查的對象。
第三章 業務經辦采集信息
第十一條 通過業務經辦、專項活動、自助服務等方式核對、補充、采集需調查登記人員相關數據信息。
第十二條 結合參保擴面、繳費等社保經辦工作,以及基層相關部門進社區(村)、入戶等公共服務有關活動,有針對性地采集、核對未參保、未參全、疑似問題數據信息,校核后錄入全民參保登記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受理繳費、查詢、咨詢、待遇享受等業務時,對于需調查登記對象,系統窗口自動彈出其缺失、不準信息。窗口工作人員在辦理相關業務的同時,采集全民參保登記相關信息。錄入校核后,更新參保人員數據,相應取消“需調查登記人員”標識。
第十四條 積極應用方便快捷的電子技術,采集全民參保登記相關信息。實現使用電話、互聯網、自助一體機、手機等自助終端開展查詢、打印權益單、打印參保證明等業務時系統的自動提醒,告知需調查登記對象自助補充、修改相關信息,并按規定程序校核后錄入全民參保登記信息系統。
第四章 入戶調查采集信息
第十五條 對于通過業務經辦等方式難以有效采集、修正的需調查登記人員信息,可以采取入戶調查方式采集。
第十六條 建立購買服務機制,保障購買服務經費。充分利用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開展入戶調查、數據采集、校核、錄入和原始資料整理歸檔等工作。
第十七條 根據統一的全民參保登記信息系統中本地戶籍需調查登記人員信息,按行政區劃確定、生成入戶調查對象名單和“全民參保登記表”(附件1)。調查內容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補。
第十八條 基層平臺根據縣級經辦機構的統一部署,從全民參保登記信息系統中下載(或從上級機構獲取)調查對象名單和全民參保登記表,開展入戶調查。調查員入戶調查,一般以2-3人為一組,并佩戴統一的“全民參保登記調查證”。
對于入戶調查中新發現的需調查登記人員,及時補充進入調查對象名單并組織填寫“全民參保登記表”。
第十九條 調查員將入戶調查獲取的信息提交基層平臺審核,符合規定的錄入系統。經市級經辦機構授權,由縣級經辦機構審定錄入的調查信息,符合規定的數據入庫。
基層平臺可以社區(村)為單位,根據“全民參保登記表”信息項,生成《全民參保登記個人信息匯總表》(附件2,用于調查員了解、匯總社區(村)范圍內需調查登記人員參保情況,可作為統一的登記臺賬使用)。
第五章 動態更新數據庫
第二十條 建立全民參保登記信息動態更新機制。
全民參保登記庫與社會保險業務庫、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員基礎信息庫等數據庫實時對接,實現信息共享共用,準確記錄參保人員和未參保人員參保信息變更情況。
通過基層平臺工作、業務經辦、自助服務、部門信息交換等渠道,實現動態更新。
第二十一條 轄區內人員信息發生變化的,由調查員、基層平臺采集、初審,并錄入系統,經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定,符合規定的數據信息入庫,實現動態更新。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信息變化的,按相應社會保險經辦程序辦理,相關信息由社會保險業務庫及時歸入全民參保登記庫。
單位或個人辦理參保、繳費、待遇核定、支付、證卡、稽核等業務,經辦機構處理與參保信息相關業務時,涉及全民參保登記數據信息變動的,通過系統對接,自動更新相關數據。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使用互聯網、咨詢電話、手機終端、自助一體機、經辦機構設置的自助電腦等自助服務設施開展查詢、打印記錄、繳費等業務時,通過系統提醒其校核、更正相關登記信息,經辦機構確認后,更新全民參保登記庫。
第二十四條 建立全民參保登記數據信息動態交互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與公安、民政、財政、發改、工信、衛生計生、教育、工商、稅務、機構編制等部門建立定期信息交換、比對機制,建立流動人員全民參保登記信息動態維護機制,及時更新全民參保登記庫。
第六章 數據保密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 能夠接觸全民參保登記信息的相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全民參保登記信息承擔保密責任,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相關信息不得用于商業交易或者營利活動,也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六條 全民參保登記信息系統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以及網絡安全、容災備份等內容遵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數據中心應用系統安全管理規范(試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數據中心數據庫安全管理規范(試行)》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數據分析與應用
第二十七條 開展全民參保數據信息的統計分析與應用,支持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基金預算、精算等宏觀決策和業務經辦管理服務,為制度的完善、創新和加強社會管理提供支持。
第二十八條 通過對相關指標統計分析,掌握社會保險覆蓋情況,摸清底數,綜合評估各地覆蓋面資源狀況,為制定科學的擴面計劃,針對性做好各項社會保險人群的覆蓋工作提供依據。
第二十九條 通過調查和數據統計,掌握戶籍人口本地、異地參保情況,以及未參保原因,實現人本服務,防止漏保、重復參保和重復領取待遇,提高經辦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第三十條 經辦機構應根據業務需要定期對全民參保登記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生成相關報表及對應人員明細數據表,掌握轄區內人員參保狀況,為實現社會保險精確化管理提供數據支持。
第三十一條 經辦機構應對全民參保登記率等指標進行統計分析,定期評估全民參保登記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經辦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檔案規定(試行)》做好全民參保登記資料的歸檔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規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程從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全民參保登記表
2.全民參保登記個人基礎信息匯總表
3.全民參保登記工作流程圖
相關附件:
附件3全民參保登記工作流程圖.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