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貫徹執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用人單位的在職人員、適齡本市戶籍城鄉居民(指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至法定退休年齡間的本市戶籍農(居)民)。
符合生育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由用人單位或所屬村(社區)負責辦理參保手續。參保單位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前,應將參保繳費等信息如實告知參保人并確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收參保單位提交的參保登記資料,視同已經參保人確認。
二、繳費標準。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1%,按月繳納。以職工身份參保的,由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適齡本市戶籍城鄉居民,由財政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市鎮兩級財政按城鄉居民基本保險費用分擔辦法分擔,個人不繳納。
為順利貫徹執行《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在實施初期(即從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生育保險繳費比例暫下調0.54個百分點,下調至0.46%。
三、待遇標準。生育保險待遇范圍及標準按《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執行。參保人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且按規定程序就醫的,因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以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日期為準,下同),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以下情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參保人先墊付,在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后的規定時間內持所需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生育保險醫療費用,其待遇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且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因急診、搶救而在市內非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市外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醫療費用在市內同級定點醫療機構上年度結算標準以內由生育保險基金據實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二)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但未辦理就醫確認手續,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醫療費用在市內同級定點醫療機構上年度結算標準70%以內由生育保險基金據實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三)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且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非因急診、搶救而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市外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醫療費用在市內同級定點醫療機構上年度結算標準60%以內由生育保險基金據實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四)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但未辦理就醫確認手續,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市外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醫療費用在市內同級定點醫療機構上年度結算標準50%以內由生育保險基金據實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五)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非因急診、搶救而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市外醫療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其生育醫療費用在市內同級定點醫療機構上年度結算標準50%以內由生育保險基金據實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六)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待參保人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2個月后,其生育醫療費用在市內同級定點醫療機構上年度結算標準50%以內由生育保險基金據實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職工未配偶享受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參照本條規定享受一次性生育保險醫療費補貼。
市內同級定點醫療機構上年度結算標準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以非參保人身份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其相關待遇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四、服務管理。生育保險參保人應按規定及時申報登記人口計生信息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管理服務,方可申請生育保險有關待遇。
五、本通知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具體配套操作管理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另行組織制定,財政、衛生計生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實施。實施前,參保人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有效連續繳費年限納入生育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參保人在本通知實施前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及津貼按原醫療保險的標準執行;從實施之日起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及津貼,醫療保險基金停止支付。
特此通知。
附件:東莞市生育保險問答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