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佛山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5〕5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佛山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9月22日
佛山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職工在生育期間獲得基本的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女職工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全部職工和雇工(以下統稱職工)參加生育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參加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為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在單位所在地參加生育保險。
中直駐佛山單位、省屬單位及其職工,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在本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在地參加生育保險。
第四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生育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登記、生育保險費用核定、個人權益記錄、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險事務,負責提供生育保險業務咨詢、查詢等服務。
第五條 生育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負責征收,生育保險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稅、費。
第六條 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生育保險基金出現當期支付不足時,由生育保險歷年結余基金彌補;再不足時,按我市財政體制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區負責補足。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資金構成:
(一)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財政。
(五)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預算管理,單獨建賬,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存入銀行的生育保險基金參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計息辦法計息。
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的0.9%按月繳納。用人單位申報的上月職工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計算;用人單位申報的上月職工工資總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5%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5%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計算。用人單位無上月職工工資的,以本單位本月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
生育保險繳費比例需要調整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測算后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符合國家的參保職工從參保繳費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從停止繳費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第十二條 職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指女職工在孕產期內因懷孕、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前檢查的費用、終止妊娠的費用和分娩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
1.產前檢查費用。產前檢查的項目范圍包括:
常規項目:產檢、血常規、血型、血糖、尿常規、肝功能、腎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學檢測、HIV篩查、心電圖、胎心監測、B超。
備查項目:非整倍體母體血清學篩查、丙型肝炎抗體測定、血紅蛋白電泳試驗、抗D滴度篩檢查(Rh陰性者)、甲狀腺功能篩查、陰道分泌物檢查、宮頸脫落細胞學檢查、宮頸分泌物檢測淋球菌、宮頸分泌物檢測沙眼衣原體。
2.終止妊娠的費用。終止妊娠所發生的符合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
3.分娩住院醫療費用。分娩住院期間發生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診治妊娠合并癥、并發癥等符合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職工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管、輸精管結扎及復通手術、施行人工流產、引產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按照本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費用補貼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按國家和省公布的標準,由本市另文制定并執行。
符合本市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的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在定點醫療機構實行直接結算。
第十四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因醫療事故發生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的費用。
(二)應當由公共衛生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負擔的費用。
(三)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四)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醫療費用。
第十五條 職工失業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其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符合本辦法的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發生符合本辦法的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七條 職工未就業配偶已享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生育待遇或者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第十八條 職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原則上應在參保地按本地標準核算,如果參保職工在異地已享受過當地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等社會保險待遇的,扣除其在異地已享受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后,再支付其差額部分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第十九條 生育津貼包括產假和計劃生育假期期間的津貼。
第二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計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乘以規定的假期的天數計發。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人數之和確定。用人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生育津貼以本單位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二十一條 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女職工生育津貼假期計發天數:順產的,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42天。
(二)享受計劃生育津貼假期計發天數:取出宮內節育器的,1天;放置宮內節育器的,2天;施行輸卵管結扎的,21天;施行輸精管結扎的,7天;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的,14天;因計劃生育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按照本條第(一)項流產假期計發天數計算。
分娩或終止妊娠時同時施行節育手術,或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
不符合前兩款規定的假期期間,包括職工依照生育或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或者看護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不享受生育津貼。
第二十二條 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
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條所稱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第四章 生育醫療的管理及結算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在市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中確定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將已簽訂服務協議的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產前檢查實行定點醫療制度。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生育的,應當事先在本市范圍內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內選定1家產前檢查的醫療機構,并向選定的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就醫確認手續。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應即時予以確認手續,并在7日內將相關材料及確認情況報送醫療機構所在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單位長期(180天及以上,下同)派駐異地的或長期居住異地的職工需在異地產檢的,憑相關證明材料到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確認手續。
職工因醫療條件限制、住所發生變化等特殊事由確需變更產前檢查醫療機構的,持原就醫確認憑證和變更事由的相關憑證向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申請辦理就醫確認手續,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醫確認申請表。
(二)醫院診斷妊娠的證明(注明預產期)。
(三)享受待遇人員的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明。
(四)本市出具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夫妻雙方均為外國籍或港澳臺籍人員除外)。
長期派駐異地的職工,還需提供長期派駐市外工作的證明;長期居住異地的職工,還需提供長期居住在市外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六條 職工懷孕期辦理就醫確認手續后,憑本人的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明就醫,在市內選定的醫療機構發生的產前檢查醫療費用,由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按本辦法規定實行直接結算,辦理就醫確認前的產前檢查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職工變更產前檢查定點醫療機構的,其產前檢查費用在產前檢查定額額度以內的部分據實支付給醫療機構,剩余結算額度包干到個人使用,在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第二十七條 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的職工,在市內任意一家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分娩或終止妊娠的,憑本人的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明辦理結算手續,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按本辦法規定實行直接結算。
第二十八條 參保職工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本辦法的生育醫療費,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二十九條 生育保險結算額度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標準,包括產前檢查(含門診終止妊娠)定額(以下簡稱產前檢查定額)、分娩住院(含住院終止妊娠)定額(以下簡稱分娩住院定額)。
(一)產前檢查定額。由市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前兩年實際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平均每孕次產前檢查的費用為基數,結合基金收支情況、醫療技術變化、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有關因素擬定并公布。
(二)分娩住院定額。由市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同級醫院前兩年實際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同分娩方式(剖宮產、陰式分娩)平均每人次住院分娩的醫療費用為基數,結合基金收支情況、醫療技術變化、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有關因素擬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 各級別醫療機構產前檢查定額相同。分娩住院定額按醫療機構衛生級別確定,原則上同級醫療機構相同,不同級之間級差不低于10%。
第三十一條 生育醫療費結算額度需調整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的有關因素及生育保險基金運行情況提出,并按法定程序進行調整公布。
第三十二條 生育醫療費用按月結算,年度清算。
月度結算每月對已終止妊娠或分娩的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已直接結算的費用按以下方法進行結算:
(一)產前檢查生育醫療費在月結算額度內據實結算,超出月結算額度的先按月結算額度結算,年度結束后再按規定清算。但辦理了變更手續的職工,其在原選定醫療機構結算的生育醫療費用在辦理變更手續的次月據實支付給原選定醫療機構。
(二)分娩住院的生育醫療費用根據分娩方式進行按月結算,相同分娩方式的住院醫療費用在該分娩方式月結算額度內的據實結算,超出該分娩方式月結算額度的先按月結算額度結算,年度結束后再按規定清算。
第三十三條 生育醫療費用結算的相關公式為:
(一)產前檢查費用月結算額度=每孕次產前檢查結算額度×當月分娩或終止妊娠的產前檢查人數。
(二)產前檢查費用年結算額度=每孕次產前檢查結算額度×年度內生育定點醫療機構產前檢查人數。
中途變更產前檢查醫療機構的人數不計入當年度內生育定點醫療機構已分娩或終止妊娠的產前檢查人數。
(三)分娩住院月結算額度=剖宮產/陰式分娩結算定額×定點醫療機構當月剖宮產/陰式分娩(出院)人次。
(四)分娩住院年結算額度=年度內各月剖宮產月結算額度+各月陰式分娩月結算額度。
(五)生育醫療費年結算額度=產前檢查年結算額度+分娩住院年結算額度。
(六)生育定點醫療機構年度清算生育醫療費用=當年度分娩或終止妊娠的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已直接結算的生育醫療費用(不含辦理變更手續的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的產前檢查費用)。
第三十四條 生育醫療費年度清算生育定點醫療機構年度清算生育醫療費用在年結算額度95%(含)以內的據實清算,在95%以上的按年結算額度清算。超出年結算額度部分,原則上不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高額醫療費用的計付。如參保人分娩住院的醫療費用高于1萬元的,其1萬元(含)以內的費用,按分娩住院定額與醫療機構結算;其高于1萬元以上部分按實際核準金額支付(即按服務項目付費)。按服務項目付費的費用不計入年度清算。
第三十六條 從每月應支付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費用中預留5%作為質量保證金,在年終清算時根據年度考核的結果返還定點醫療機構。年度考核90分及以上的,質量保證金全額返還;年度考核90分以下的,按年度考核實際得分與90分的百分比返還(計算方法為:如考核為89分,質量保證金返還比例=89÷90×100%=98.89%);年度考核60分以下的,質量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三十七條 在生育過程中,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需個人自費的項目時應事先征得參保職工本人或家屬同意。
第三十八條 符合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條件的職工有以下生育醫療費用之一的,可在其分娩次月起1年內向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零星報銷:
(一)未辦理就醫確認手續的職工發生的生育醫療費。
(二)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的職工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者佛山市外醫療機構分娩或終止妊娠的生育醫療費。
(三)已辦理異地就醫確認手續的職工在異地發生的生育醫療費。
(四)分娩或終止妊娠時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發生的生育醫療費。
(五)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其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醫療費待遇。
(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生育醫療費。
(七)特殊原因未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的分娩住院的生育醫療費。
第三十九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未辦理就醫確認手續的,其生育醫療費用(含產前檢查)按陰式分娩3000元、剖宮產5000元的結算標準予以報銷,低于結算標準按實報銷,超出部分不予報銷。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但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市外醫療機構分娩或終止妊娠的,其分娩或終止妊娠住院的醫療費用按陰式分娩3000元、剖宮產5000元結算標準予以報銷,低于結算標準按實報銷,超出部分不予報銷。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已辦理異地就醫確認手續的,其產前檢查的醫療費用按生育保險產前檢查定額結算標準予以報銷,低于結算標準按實報銷,超出部分不予報銷;其在異地分娩或終止妊娠住院的醫療費用按陰式分娩3000元、剖宮產5000元結算標準予以報銷,低于結算標準按實報銷,超出部分不予報銷。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的職工,變更為市外產前檢查醫療機構的,申請零星報銷時,在扣除變更前選定的醫療機構已發生的生育醫療費后,其余產前檢查的醫療費用按生育保險產前檢查定額結算標準的剩余差額予以報銷,低于結算標準剩余差額的,按實報銷。
分娩或終止妊娠時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生育的,其生育醫療費用(含產前檢查)按陰式分娩2400元、剖宮產4000元的結算標準予以報銷,低于結算標準按實報銷,超出部分不予報銷。
第四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符合本辦法的生育醫療費用(含產前檢查)按陰式分娩3000元、剖宮產5000元的結算標準予以報銷,低于結算標準按實報銷,超出部分不予報銷。在此期間只發生產前檢查費用的,按產前檢查定額標準結算,低于結算標準按實報銷,超出部分不予報銷。
第四十一條 因特殊原因未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的住院分娩的生育醫療費,零星報銷時按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進行核定,核定的生育醫療費用計入該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日期所在月的月度結算和當年度的年度清算。
第四十二條 申請零星報銷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
(二)享受待遇人員的社會保障卡及身份證明。
(三)本市出具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
(四)嬰兒出生或死亡證明。
(五)醫療機構費用票據及費用明細清單。
(六)診斷證明或相關醫學證明材料。
第四十三條 職工分娩或終止妊娠時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待其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2個月后的1年內可向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零星報銷,申請零星報銷時除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職工就業期間(至少12個月且含休假期間,下同)的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的招錄證明,屬于勞務派遣的還需要提供派遣協議。
(二)職工就業期間的工資支付憑證。
(三)職工就業期間的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書或機構代碼證。
第四十四條 參保職工申請未就業配偶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時,除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結婚證及其配偶身份證。
(二)其配偶生育期間的失業登記證明或居住地(戶籍地)村居委會提供的未就業證明。
第四十五條 屬于申請零星報銷生育醫療費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審核,符合支付條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申請后30日內支付有關費用;不符合支付條件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不予支付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五章 生育津貼的管理與支付
第四十六條 職工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并且用人單位已向其墊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在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一次性向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申請撥付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的生育津貼,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
(二)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
(三)嬰兒出生證明或死亡證明。
(四)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的憑證。
(五)本市出具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
(六)用人單位對公賬戶;沒有對公賬戶或對公賬戶不能使用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賬戶,及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書或機構代碼證。
(七)難產、生育多胞胎或者終止妊娠的,還應當提供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或相關醫學證明材料。
申請撥付職工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生育津貼,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
(二)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
(三)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的憑證。
(四)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或相關醫學證明材料。
(五)用人單位對公賬戶;沒有對公賬戶或對公賬戶不能使用的,提供法人代表賬戶,及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書或機構代碼證。
第四十七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用人單位可在為職工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并向職工墊付生育津貼后1年內,向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按照前款規定申請撥付生育津貼的除應當相應提供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職工就業期間相關勞動合同或勞務派遣協議或用人單位的招錄證明。
(二)職工就業期間的工資支付憑證。
(三)職工就業期間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書或機構代碼證。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本人可以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結束后1年內,直接向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生育津貼:
(一)在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期期間或假期結束后,用人單位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停止經營未領取生育津貼,且無承繼單位的。
(二)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墊付生育津貼的。
職工本人申請撥付生育津貼的,應當相應提供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規定中除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憑證及用人單位對公賬戶以外的材料,以及相關勞動合同或勞務派遣協議或用人單位的招錄證明,用人單位已注銷的證明材料或用人單位未墊付生育津貼的證明材料。
職工本人申請生育津貼后,用人單位不得再向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第四十九條 符合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的參保職工,如職工產假期間中斷繳費且產前已開始休假的,以分娩日期前15天為起算點,計發生育津貼給原用人單位。如在產假期間更換單位但未中斷繳費的,按本辦法規定核發生育津貼給分娩時所在的用人單位;分娩時所在單位在產假期間已注銷的,有承繼單位的,由其承擔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權利義務。
第五十條 符合生育津貼支付條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接到撥付申請之日起30日內撥付,并將撥付情況及時告知享受待遇的職工,不符合支付條件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不予撥付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六章 生育保險管理
第五十一條 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規定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第五十二條 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區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繳費時間累計計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有需要的職工出具繳費憑證。
職工和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分娩時職工生育保險參保地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或者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第五十三條 生育保險待遇按分娩(終止妊娠)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日期的待遇標準進行核定。
分娩或終止妊娠時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但符合享受醫療保險生育醫療補貼待遇的參保職工,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享受待遇,不再享受生育津貼。
第五十四條 在本市就業的外國籍人員和港、澳、臺籍人員(以下統稱為境外人員)參加生育保險,按以下規定執行,如國家和省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一)用人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為依法招用的境外人員參加本市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參保境外人員按本辦法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三)中國內地居民與境外人員結婚后在境內生育的,執行中國內地居民一方戶籍所在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并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和生育津貼。
(四)夫妻雙方均為境外人員,或者一方為境外人員在境外生育的,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最多不超過兩次因分娩所發生的生育津貼。用人單位申領其生育津貼時,不需要提供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
第五十五條 未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生育保險待遇申請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六條 各有關單位和職工本人應當如實反映與生育保險有關的情況,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職工、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及其它有關單位和人員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生育保險、辦理就醫確認手續、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記錄在案,按照規定將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違法信息及時納入相關信用信息數據庫,并通過媒體或者本單位門戶網站予以公開。
第五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及時核查用人單位申報、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信息,監督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生育保險。
對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有關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審核,必要時還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發現有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移送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生育保險情況以及生育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醫療機構、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發現有違反生育保險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生育保險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構舉報、投訴。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處理;造成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職工支付相關費用。
用人單位未足額申報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給職工造成的損失,由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支付職工生育津貼或者截留職工的生育津貼的,由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對用人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生育保險的,依法由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相關人員已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依法由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退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費用,并處相應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或者生育保險待遇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生育保險工作職責或者在生育保險工作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生育保險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生育保險待遇及損失賠償等方面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非本市戶籍參保職工以及參保職工的非本市戶籍未就業配偶提供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需由其在本市現居住的鎮(街道)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予以確認。現居住不在本市的,可由單位所在地的鎮(街道)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予以確認。
第六十六條 財政統發工資的用人單位,生育津貼的發放程序另文制定。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制定相應的經辦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3〕2號)同時廢止,此前本市有關生育保險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因未辦理就醫確認手續等原因不能享受生育醫療待遇的,可按《關于我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問題的通知》(佛人社〔2013〕8號)規定的相關結算標準予以追溯享受分娩住院期間醫療待遇。如國家和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