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省內非深戶人員”基本按以下標準計發: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以上的“省內非深戶人員”,延期繼續按月繳費或躉繳滿15年后,其本養老金按《市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條例》規定的標準計發;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以上的“省內非深戶人員”,延期繼續按月繳費或躉繳滿15年后,其本養老金按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的標準計發。
2.“深戶人員”躉繳滿15年后,其本養老金,地方補充養老金待遇按《深圳市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