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了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2016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為1624元。但是,想拿這筆錢還是有條件的!
1.失業保險費是由誰承擔?
答: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2、參保人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是什么?
答:(1)參加失業保險累計滿1年,或者參保不滿1年但本人按規定仍有可享受的失業保險金且尚未領取完畢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3、失業保險待遇具體有哪些?
(1)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2)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本市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3)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遺屬可以申領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4)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職業介紹、職業等服務或者。
4、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有哪些情形?
答:(1)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5、失業員工應在什么時間內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答:本人在失業登記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并在失業登記有效期內進行申請,從受理申請的下個月開始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6、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嗎?
答: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按月為失業人員繳交基本醫療保險二檔。
7、失業保險金的月發放標準是什么?
答:月發放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
8、失業員工可領多少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
答:失業員工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1年發1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繳費年限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6個月發1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每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9、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重新就業,可不可以辦理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手續?
答:可以。本人提供以下材料到失業窗口辦理:(1)身份證或卡(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辦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和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停領的相關證明材料:入伍通知書、出國定居等相關證明材料。
10、非深戶人員在失業時能不能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答:滿足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可以申領。
11、失業人員停領失業保險金后,再次失業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嗎?
答:失業人員停領失業保險金后,再次失業的,可以再次申領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為:
1.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并參保的,繳費時限重新計算;
2.再次失業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12、企業不給職工開具書面證明怎么辦?
答: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的書面證明的,失業人員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出具書面證明;拒不出具的,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五千元的罰款;因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