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人社規〔2016〕4號 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委)、地方稅務局,橫琴新區地方稅務局,深汕合作區地方稅務局,順德區地方稅務局: 為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推動我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城鄉一體化,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條件 在我省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具體條件如下: (一)本省戶籍靈活就業人員(不含男60周歲、女55周歲后取得我省戶籍人員),尚未領取企業職工基本 (二)外省戶籍靈活就業人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我省實際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0年,且在最后參保地實際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5年的,可在最后參保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本省和外省戶籍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均可在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場所所在地,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靈活就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基數,在所在地級以上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范圍內,由本人根據實際收入狀況和經濟承受能力自行申報。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為20%,其中12%記入統籌基金,8%記入個人賬戶。 三、關于一次性繳費 本省戶籍靈活就業人員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之月至本通知實施之月存在未參保繳費時段,且未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可向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繳納該未參保繳費時段的養老保險費,但一次性繳費的最長年限為:從2006年7月1日起至本通知實施時間止。 一次性月繳費工資基數,由本人在申請繳費時所在地級以上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行申報。一次性繳費額計算公式為: 一次性繳費額=本人的月繳費工資基數×20%×一次性繳費月數 一次性繳費后,統一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8%記入個人賬戶(其余部分記入統籌基金);一次性繳費指數為月繳費工資基數除以繳費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一次性繳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負責按核定結果征收。繳費時效為60個工作日,超過繳費時效未繳費的,原核定結果自動失效,應重新申請、重新核定。 四、關于一次性躉繳政策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60周歲,但繳費年限(含一次性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同時符合《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37號)、《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有關規定的補充通知》(粵人社函〔2012〕1579號)規定的,可按規定申請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 一次性躉繳的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可在申請時所在地級以上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范圍內,由本人自行申報,并按年遞增5%。一次性躉繳的養老保險費,按繳費基數(含年遞增5%部分)的8%計入個人賬戶,其余部分計入統籌基金。一次性躉繳期間的繳費指數,統一按本人申報躉繳的月繳費基數除以繳費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五、辦理憑證 靈活就業人員憑身份證或戶口簿辦理,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在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場所所在地參保繳費的,憑工商營業執照,以及身份證或戶口簿辦理。 六、本通知與相關政策的銜接 本通知實施后,申請按省相關文件(詳見附件)辦理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規模、繳費指數、繳費時效均統一改按本通知第三條的標準確定,其他按原有文件規定執行。各市經省批準出臺的早期離開國有和集體企業人員一次性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政策也按此原則銜接。 七、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門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附件:省關于一次性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文件目錄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 東 省 財 政 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3月28日
附件 省關于一次性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文件目錄 一、原省 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解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91號)。 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關于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237號)。 四、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意見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193號)。 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地方稅務局《關于切實解決早期下鄉知青社會保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6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