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職工基本待遇核發業務經辦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將于7月1日起實施。屆時,符合法定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可向最后參保地部門申辦退休手續,經審批后,次月起享受待遇。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參保人達到退休年齡(男60歲,女干部55歲,女工人50歲)且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便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有一部分參保人雖然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繳費年限,這時,參保人可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來處理職工養老保險:1、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2、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3、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退回個人賬戶儲存額。
2011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后,離境定居人員社保權益得到更進一步保障,離境定居人員將根據有無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享受養老待遇:
(一)離境定居但未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含定居港澳臺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不得提前支取個人賬戶。符合下列條件,可申領養老保險待遇: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可申領基本養老金。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申領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二)離境定居且已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
1、可書面申請退回個人賬戶存儲額(須提供本人放棄國籍的相關資料),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2、可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申領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滿十五年)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累計繳費不滿十五年)。
另外,為保障參保人切身利益,《規程》明確強調了申請退休領取養老金前要辦理好相關參保關系銜接:
1、已參保的國有集體單位原固定工,未核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應先核定再申請養老金待遇。
2、跨省、統籌區的個人達到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時,按國家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并提前辦理好社保關系轉移手續后再申領養老金待遇。
3、分別參加過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時,須先辦理城鄉養老保險銜接手續后再申請養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