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安廳(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立法解釋,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機制,加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與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有效打擊社會保險欺詐行為,切實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誠信和法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法規的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涉及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移送工作,依法嚴懲社會保險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社會保險事業取得重大進展,基金總體安全有效運行,對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單位和個人誠信、守法意識淡薄,采取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直接導致基金多支少收,尤其是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有組織的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活動,嚴重侵害基金安全,危害社會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破壞法律秩序,損害社會誠信,敗壞社會風氣,必須依法予以懲治和打擊。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立法解釋,對社會保險欺詐的刑罰適用進行了明確,即按照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打擊和震懾社會保險領域欺詐違法犯罪行為、促進構建誠信社會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依法做好社會保險欺詐案件的查處和移送工作是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必須履行的職責。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社會保險欺詐違法犯罪活動的危害性,履職盡責,密切協作,著力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機制,依法移送和查處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共同打擊社會保險欺詐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法律權威和統一。
二、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依法查處社會保險欺詐違法犯罪案件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定職權,依法加強對社會保險欺詐案件的查處,堅決打擊和震懾欺詐違法犯罪行為。
(一)認真做好行政監督檢查和調查處理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依法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以及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受理社會保險欺詐舉報、投訴。經檢查和調查,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對單位和個人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案件,應當依法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犯罪線索的,應當向紀檢監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移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嚴格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案件移送標準,不得以行政處理處罰代替移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所屬的經辦機構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的問題,要及時向同級行政部門報告,并將調查材料一并移交。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移交處理的各類問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及時溝通處理結果。
(二)依法做好案件立案偵查和移送起訴工作。公安機關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移送的涉嫌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應當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對于立案的,應當及時偵查,查明事實。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并及時告知移送案件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三)及時查處非刑事案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銷的案件,應當依法依規作出處理。對于欺詐騙取的社會保險基金應當依法追繳或追回;依照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規定程序送達當事人。對于當事人逾期并經催告后仍不執行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于通過行政處理處罰,追繳或者追回的社會保險基金以及滯納金應當繳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核算;罰款應當繳入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三、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及時做好社會保險欺詐案件移送和受理立案工作
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要求,細化案件移送標準,規范案件移送程序,確保案件移送及時、高效。
(一)涉嫌社會保險欺詐案件移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移送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案件,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組成專案組,核實案情提出移送書面報告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并附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調查報告、涉案的有關書證、物證及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向公安機關移送,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
(二)移送案件受理和立案審查。公安機關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移送的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上簽字。公安機關對于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案件,應在受理后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法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認為有犯罪事實,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立案。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決定,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內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提出復議,也可以建議檢察機關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三)跨區域案件管轄和移送。跨區域的涉嫌犯罪案件,依照屬地原則,由主要行為發生地或社會保險基金主要受損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移送當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不屬于本地區管轄的案件,應當轉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對跨區域案件管轄有異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公安機關跨區域調查案件的,有關地區公安機關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協助調查。
四、健全溝通協作機制,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有效銜接
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移送工作聯系機制,加強溝通協調,聯動配合,確保工作銜接順暢,案件查處及時有力。
(一)建立聯席會議和情況通報制度。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互通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以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情況,分析社會保險欺詐形勢和任務,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加強預防和查處的措施。要加強信息情況通報,通過工作簡報、信息網絡等形式,及時通報和交換相關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二)聯動配合查辦案件。要加強案件查處過程中的溝通協作,公安機關在查處社會保險欺詐案件過程中,需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協助查證、提供有關社會保險信息數據和證據材料或者就性、專業性問題進行咨詢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配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涉嫌犯罪行為人可能逃匿或者故意銷毀證據,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置。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要適時開展專項行動,切實發揮震懾作用,推進建立行政和司法聯動打擊社會保險欺詐長效機制。
(三)加強重大案件查辦會商。公安機關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移送的大案要案,要集中優勢警力,運用多種偵查手段,快查快破。對案情復雜、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要組織專門力量偵辦。要加強案件會商,嚴格依法辦案,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既要防止以罰代刑,降格處理,又要防止擴大打擊面。
(四)健全案件管理和報告制度。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規范、有效案件管理制度,加強案件跟蹤督辦和匯總報告,定期上報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情況。完善單位和個人社會保險欺詐違法信息記錄和使用機制,促進社會誠信建設。加強社會保險欺詐典型分析和業務,總結和把握案件規律特點,不斷提高案件查辦能力和執法水平。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定期抽查案件查辦情況,及時糾正案件移送工作中的問題和錯誤。
五、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形成共同防范和打擊社會保險欺詐的良好社會氛圍
各地要通過網絡、報刊、廣播、電視等多種渠道,加大社會保險宣傳力度,加強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增進社會各方面對社會保險制度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維護基金安全。要完善舉報獎勵制度,通過設立舉報信箱、電話、傳真、電子郵箱以及在政府網站設立專欄等形式,搭建監督平臺、暢通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持參保個人、單位、社會組織和媒體等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推進健全行業自律和從業人員自律機制,加強自我約束和內部控制。要依法受理和查處社會監督舉報反映的社會保險欺詐違法違規問題,推進建立社會監督與行政監督相結合的有效機制。要依法向社會公布查處的社會保險欺詐違法犯罪案件,做好輿論宣傳引導工作,有效發揮警示作用,從而更好地懲處違法行為、震懾犯罪分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基金監督司、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具體負責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組織指導工作。
附件: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