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的實施意見
粵人社發〔2015〕5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稅局、發展改革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精神,現就我省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實施范圍
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以下簡稱“穩崗補貼”)。補貼主要適用以下企業:
(一)實施兼并重組企業。指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發生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并使企業經營管理控制權發生轉移,包括實施兼并、收購、合并、分立、債務重組等經濟行為的企業。
(二)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等相關規定,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淘汰過剩產能的企業。
(三)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等規定,對電力、煤炭、鋼鐵、水泥、有色金屬、焦炭、造紙、制革、印染等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
(四)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行業、企業。
二、基本條件
(一)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范。
(二)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上述“裁員率”是指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含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人數)與年平均參保人數之比。
“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是指1月份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與2至12月份新增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人數之和。“年平均參保人數”是指1至12月份參保人數的均值。
三、申領程序
(一)符合條件企業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失業保險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穩崗補貼申請,并提供《廣東省失業保險穩定崗位補貼申報審核表》等資料。符合條件企業在實施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以及淘汰落后產能期間,每年可享受一次穩崗補貼,至任務完成。2014年符合條件的,可于2015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
(二)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收到企業申請后,會同發改、經信等行業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申領企業進行類型認定后,對申請穩崗補貼企業的基本條件、補貼金額進行審定。
(三)確定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金額后,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門戶網站上公示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四)財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定的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金額,按照基金撥付程序及時撥付補貼資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財政部門的撥付資金后,及時將補貼資金一次性撥付到企業的賬戶,時間最遲應在每年10月31日之前。
四、資金使用
(一)各統籌地區對符合上述政策范圍和基本條件的企業,在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以及淘汰落后產能期間,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穩崗補貼政策執行至2020年底。
(二)穩崗補貼納入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并憑相關資料和憑證在“其他促進就業支出”科目核算。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是產業結構調整優化過程中一項重要政策。各統籌地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內部和部門之間要加強職責分工、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并督促企業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維護社會穩定。
(二)加大社會宣傳。各統籌地區要利用政府門戶網站、傳媒、信息公開等多種方式加大社會宣傳,讓企業了解相關政策,以便符合條件企業及時進行申請領取。
(三)強化基金管理。各統籌地區要充分考慮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點、總量控制、嚴格把握、動態監管”的原則,將穩崗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合理制定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加強監管,規范運作,切實保證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續。
(四)加強跟蹤監測。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將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納入失業動態監測范圍,及時跟蹤了解企業崗位變化動態,監測企業職工隊伍穩定情況,評估穩崗補貼政策效果。財政部門對轄區內失業動態監測工作給予必要經費支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適時組織開展政策績效評估,根據實際調整完善政策。
各地實施辦法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政策執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報告。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