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視同繳費賬戶記賬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人社規〔2014〕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委),省基金管理局: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省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以下簡稱粵府96號文)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賬戶記賬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適用范圍
符合粵府96號文規定,具有視同繳費權益并建立視同繳費賬戶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含已按月領取基本的人員)。
二、記賬利率
從2006年7月1日起,視同繳費賬戶的記賬利率統一按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執行(每年1-6月使用上兩年度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7-12月使用上年度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低于同期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時,按同期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執行。
視同繳費賬戶記賬利率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規定及調整。
三、記賬辦法
(一)記賬起止時間。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權益的,其視同繳費賬戶記賬時間從2006年7月起至參保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止;2006年7月1日后(含當日)開始具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權益的,其視同繳費賬戶記賬時間從建立視同繳費賬戶之月起至參保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止。
參保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予以封存,終止計息。
(二)記賬周期。
每年7月至次年6月為一個記賬周期,同一個記賬周期內的記賬利率保持不變。每個記賬周期末結算本記賬周期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的記賬利息,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結清全部記賬利息。
(三)記賬類別。
視同繳費賬戶的建賬金額與利息分別記賬。利息分為當年利息和累計利息。
(四)記賬方法。
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利息根據記賬周期的月數計算。
1.在一個記賬周期內的記賬月數滿12個月的,計算公式如下:
本記賬周期末的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本記賬周期初的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1+本記賬周期的記賬利率)
本記賬周期的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利息=本記賬周期初的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本記賬周期的記賬利率
本記賬周期末的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累計利息=本記賬周期末的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視同繳費賬戶建賬金額
其中:
本記賬周期的記賬利率在本年7-12月執行上年度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次年1-6月執行上兩年度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低于同期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時,按同期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執行。
2.在一個記賬周期內的記賬月數不滿12個月的,計算公式如下:
本記賬周期末的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本記賬周期初的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1+本記賬周期的記賬利率÷12×本記賬周期的記賬月數)
本記賬周期的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利息=本記賬周期初的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本記賬周期的記賬利率÷12×本記賬周期的記賬月數
本記賬周期末的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累計利息=本記賬周期末的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視同繳費賬戶建賬金額
其中:
本記賬周期的記賬利率在本年7-12月執行上年度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次年1-6月執行上兩年度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低于同期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時,按同期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執行。
四、賬戶轉移
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的,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按《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粵府辦〔2008〕76號)規定轉移,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本通知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參保人視同繳費賬戶記賬至辦理轉出手續時的上一記賬周期末,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從參保人辦理轉出手續時所在的記賬周期初開始為轉入的視同繳費賬戶記賬。
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的,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不轉移。
五、待遇重核
符合本通知適用范圍,在本通知實施之日前已經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由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核定視同繳費賬戶及過渡性養老金(包含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以來歷年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分以下兩類情況進行處理:
(一)對于本通知實施前已經按照《關于解決省直企業部分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22號,以下簡稱“22號文”)加發基本養老金的省直企業退休人員和所在市已參照22號文出臺相關辦法加發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其重新核定前后的差額低于按照或參照22號文加發金額的,不再加發過渡性養老金;重新核定前后的差額高于按照或參照22號文加發金額的,補發高出部分的過渡性養老金,從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發放。
(二)對于本通知實施前尚未按照或參照《關于解決省直企業部分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22號)加發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照重新核定后的過渡性養老金標準發放,重新核定前后的差額從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發放。
上述人員,重核后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重核前的,仍按重核前的基本養老金標準發放。
六、實施時間
本通知從2014年7月1日起實施。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 東 省 財 政 廳
20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