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市委組織部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關于印發《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孔雀計劃”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深財規〔2013〕1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海外高層次人才“孔雀計劃”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促進海外高層次人才來深創新,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孔雀計劃”的意見》(深發〔2011〕9號)及其配套文件、《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孔雀計劃”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并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共深圳市委組織部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13年3月26日
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孔雀計劃”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海外高層次人才“孔雀計劃”資金(以下簡稱“孔雀計劃”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促進海外高層次人才來深創新創業,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孔雀計劃”的意見》(深發〔2011〕9號)和《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外高層次人才,是指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確認辦法(試行)》和《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試行)》、《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評審辦法》確認的“孔雀計劃”A、B、C類人才;本辦法所稱海外高層次人才團隊,是指按照《深圳市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團隊評審辦法(試行)》評審認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以及由我市推薦并落戶我市的廣東省創新科研團隊。
第三條 市本級財政預算原則上每年安排“孔雀計劃”資金5億元,包括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補貼資金)和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資助資金(以下簡稱創新創業資金)兩部分。
第四條 “孔雀計劃”資金實行支出計劃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自主申報、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管理”的制度。優化事前審核,強化事后監督,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孔雀計劃”年度資金支出計劃及其執行情況,應當向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才辦)報告。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是“孔雀計劃”資金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審核“孔雀計劃”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報市政府審批。
(二)對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定的獎勵補貼資金發放計劃進行合規性審核,辦理資金撥付。
(三)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創新創業資金項目資助計劃進行合規性審核,辦理資金撥付。
(四)對“孔雀計劃”資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的績效分析報告進行審核或者組織再評估。
第七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是獎勵補貼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獎勵補貼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及決算。
(二)編制獎勵補貼資金申報指南。
(三)受理獎勵補貼資金申請,審定發放計劃。
(四)跟蹤管理獎勵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組織實施績效評價。
第八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創新創業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創新創業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及決算。
(二)編制創新創業資金申報指南。
(三)受理創新創業資金項目申請,建立創新創業資金項目庫,組織項目審查、評審,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創新創業資金項目資助計劃。
(四)監督檢查創新創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組織實施績效評價。
第九條 市住房建設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協助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獎勵補貼資金發放計劃中海外高層次人才享受我市住房優惠情況。
第三章 獎勵補貼
第十條 申請享受獎勵補貼資金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應符合獎勵補貼資金申報指南中“在深工作時間”的相關要求,且未享受我市其它住房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經認定為A類、B類、C類海外高層次人才的獎勵補貼標準如下:
(一)A類人才可享受150萬元獎勵補貼。
(二)B類人才可享受100萬元獎勵補貼。
(三)C類人才可享受80萬元獎勵補貼。
第十二條 獎勵補貼按年度分5年等額發放。發放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因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財政管理相關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終止發放。
(二)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調查,或因涉嫌財政違法、違規行為正在接受調查的,中止發放;中止理由消除,且無本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的,恢復發放。
(三)其他不應發放獎勵補貼資金的情形。
第十三條 在《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孔雀計劃”的意見》(深發〔2011〕9號)實施前,已認定為國內高層次專業人才且符合海外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的,可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轉換為海外高層次人才。原已發放的住房補貼從應發放的獎勵補貼中扣除。轉換后不能再申請轉換為國內高層次專業人才。
第十四條 獎勵補貼資金審批程序:
(一)海外高層次人才經認定后即可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獎勵補貼;以后年度按不早于首次發放的月份申請獎勵補貼。
(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獎勵補貼申請資料,按季度擬訂發放計劃,送市住房建設部門協助審核,市住房建設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協助審核。
(三)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審核結果擬定發放計劃并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發文公布,抄報市人才辦,并送市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
(四)市財政部門按照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定的發放計劃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獎勵補貼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加強獎勵補貼資金跟蹤管理,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才辦和市財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獎勵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及其績效評價報告。
第四章 創新創業資助
第十六條 創新創業資金資助對象為經評審認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團隊、由我市推薦并落戶我市的廣東省創新科研團隊和經認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在深圳開展的符合條件的項目。
創新創業資金資助的團隊,其團隊帶頭人及核心成員在深工作時間應達到項目執行期的50%以上(含50%);創新創業資金資助的項目應未獲得其他同類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資助。
除團隊資助外,其他需要評審項目的評審條件和評審程序,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本市有關規定以發布申請指南的方式確定。
第十七條 創新創業資助資金的支持方式和標準:
(一)團隊扶持。對經評審認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團隊可給予最高8000萬元的支持;由我市推薦并落戶我市的廣東省創新科研團隊,按照不低于廣東省資助額度50%的比例給予配套支持。
(二)項目資助。海外高層次人才在深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其項目經評審后可給予最高500萬元的創業資助;海外高層次人才在我市企事業單位擔任研發負責人,其研發項目經評審后可給予最高500萬元的研發資助;海外高層次人才將其擁有的高新技術研發成果、專利技術等自主知識產權項目在我市進行轉化的,經評審后可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成果轉化資助。
(三)創業場租補貼。經評審認定的團隊所在企業或獲得本條第(二)項規定的創業資助的企業,可按企業實際支出的場租給予創業場租補貼。自企業設立之日起,首兩年給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過30元的場租補貼,第三年給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過15元的場租補貼。
(四)市委、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方式和標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創新創業資金:
(一)申請項目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二)申請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團隊帶頭人近5年受到刑事處罰,或正作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調查的。
(三)申請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團隊帶頭人近3年內因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財政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得申報的情形。
第十九條 創新創業資金項目的審批程序:
(一)申請受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創新創業資金項目庫,編制并發布申報指南,相關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二)項目立項。按照有關規定評審認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團隊,在認定團隊的同時確定團隊資助金額和資金安排計劃。由我市推薦并落戶我市的廣東省創新科研團隊,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資金配套方案,報市政府審定后下達資金安排計劃。
對海外高層次人才在深圳開展的創新創業項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考察或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專項審計,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項目資助計劃,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后,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項目發文立項。
(三)合同簽訂。屬事前資助項目的,項目單位、團隊核心成員或高層次人才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項目資金使用合同。合同應約定資金預算和使用計劃,規定引進單位對個人的違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屬事后補助項目的,無須簽訂資金使用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資金預算和使用計劃,規定引進單位對個人的違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資金撥付。市財政部門按照立項文件撥付資金。對于事前資助項目資金,市財政部門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單位確定的監管銀行進行專戶管理。
第二十條 創新創業資金項目單位應當每年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項目進展和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并在項目完成后3個月內提請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創新創業項目實施過程中團隊帶頭人或核心成員發生變化,以及因其他異常情況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的,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因故撤銷或終止的項目,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做出資助資金決算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審批,結余資金應予以返還,已開支的資金形成的資產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處置;由此造成的損失,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創新創業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項目驗收,并在項目驗收后3個月內做出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對團隊項目應當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團隊評審辦法》開展團隊工作年度考核,檢查資金使用情況。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才辦和市財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創新創業資金使用情況及其績效評價報告。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使用“孔雀計劃”資金的個人、團隊和單位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對利用虛假材料和信息騙取“孔雀計劃”資金的,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追收已發放的資金,5年內不再受理其各類財政補貼或資助資金申請,并將其列入我市財政補貼和資助不誠信名單,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獲得創新創業資金資助的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對資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格執行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資金使用合同和本辦法的規定。
對創新創業項目資金使用單位的監管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孔雀計劃”資金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孔雀計劃”資金整體預算和支出計劃的信息公開工作,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獎勵補貼資金安排的信息公開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創新創業資金項目安排的信息公開工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外,“孔雀計劃”資金相關信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孔雀計劃”資金支持方式和標準有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孔雀計劃”資金的管理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列入部門預算安排。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事宜,參照《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