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來工哪四難?
1.養老保險欠繳問題較多
由于有關部門執法和監督不力,企業欠繳問題較為普遍,導致不少農民工雖在工作多年,但未達到繳滿15年養老保險的條件,無法在深圳領取退休金。
2 .社保繳費基數偏低
按照實際工資依法繳納社保的工人比例低,大部分以最低繳費標準繳納社保。按照《<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中關于退休金的計算,如果從1999年1月起以最低標準繳費15年,到2014年1月退休,能夠領取到的退休金約有700元,而2014年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620元,即退休金只比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多80元。
3 .社保補繳困難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補繳需用人單位與個人共同申請,且需要等到補繳細則出臺才能具體操作。因企業的補繳成本高,在沒有任何強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一般很難同意補繳社保。同時,深圳關于社保補繳的操作細則尚未出臺,導致社保補繳工作難以進行。
4.延繳、延退費用高
根據相關規定,廣東省內戶籍在深圳連續繳費滿5年,廣東省外戶籍在深圳連續繳費滿10年的,可以在深圳延繳延退,所繳費用為社會平均工資的21%。按目前的標準約為1337元。大部分無法領取退休金的工人是工廠里的普工,退休后收入很低,難以承擔如此高的費用。
二、深圳沒有繼續下調企業繳費比例或基數的空間
對社保繳費基數偏低的問題,《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按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于員工退休時的初始和其歷年的平均繳費水平、累計繳費年限等因素息息相關,如果企業存在著按深圳最低工資標準(而非員工實際工資總額)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違法行為,將嚴重損害該員工將來的養老權益。”深圳市人社局表示,對此,一方面將進一步加大稽核力度,采取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審計)相結合的執法方式,督促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為員工參保;另一方面員工也可直接向市社保機構投訴、舉報,如經查證屬實的,深圳社保機構將責令該企業限期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另外,目前深圳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3%,已處于省廳要求的下限標準;而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按深圳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是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此標準2015年為2030元/月,是低于省廳要求的。在當前形勢下,深圳已基本失去了繼續下調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或繳費基數的空間。
三、超兩年追繳時效初步補繳已形成
對養老保險費補繳問題,深圳市人社局解釋,深圳養老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社保機構投訴、舉報”。即在法定的兩年追訴時效內,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該員工可以向市社保機構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后,該員工兩年法定追訴時效內所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可以補繳。
對超過兩年追繳時效的養老保險欠費補繳,深圳《養老條例》已明確:“本條例實施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的,可以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并自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養老條例實施細則也授權由人社局制定養老保險補繳的具體辦法。但在具體制訂養老保險補繳辦法時,需要合理平衡社會影響、基金安全、單位和個人補繳成本四者之間的關系,特別是要防止補繳行為傷害到正常繳費員工的養老權益,避免對現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產生太大沖擊。為此,深圳市人社局進行了大量調研、測算、論證等工作,并已形成了初步的補繳方案,目前市政府已在研究決策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