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降低企業社會保險費率和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是為企業減負的定向調控重要舉措,有利于穩增長、促。
2015年6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已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基礎上,從10月1日起,將工傷保險平均費率由1%降至0.75%,并根據行業風險程度細化基準費率檔次,根據工傷發生率對單位(企業)適當上浮或下浮費率;將生育保險費率從不超過1%降到不超過0.5%。實施上述,預計每年將減輕企業負擔約270億元。
2016年4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2015年已適當降低失業、工傷和生育三項費率基礎上,從2016年5月1日起兩年內,一是對企業職工基本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份,將繳費比例降至20%;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超過9個月的省份,可以階段性降低至19%。二是將失業保險總費率由現行的2%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三是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高于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同時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除可降低繳存比例外,還可依法申請緩繳公積金,待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并補繳緩繳的公積金。初步測算,采取以上措施每年可減輕企業負擔1000多億元。
此后,國務院印發《關于印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48號),再次對合理降低企業人工成本提出三點要求,一是降低企業社保繳費比例,采取綜合措施補充資金缺口;二是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三是完善最低工資調整機制,健全力市場體系。
本章節采取目錄清單表格形式,從政策措施主要內容、政策依據、政策執行時間、惠及企業類型、政策類型等方面,梳理了近兩年來國家出臺的階段性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率以及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等6條惠企減負政策措施,供企業查詢了解。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減負政策 | |||||
序號 | 政策措施主要內容 | 政策依據 | 政策執行時間 | 惠及企業類型 | 政策類別 |
一、社會保險 | |||||
1 | 對小型微型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 | 《國務院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第四條 | 小型、微型企業 | 社會保險補貼 | |
2 | 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 | 2016年5月1日起,暫按兩年執行 | 所有企業 | 降低社保費率 |
3 |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區、市),將單位繳費比例降至20%;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2015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高于9個月的省(區、市),可以階段性將單位繳費比例降低至19%,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 | 2016年5月1日起,暫按兩年執行 | 所有企業 | 降低社保費率 |
4 | 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超過9個月的統籌地區,應將生育保險基金費率調整到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以內。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 | 2015年10月1日起 | 所有企業 | 降低社保費率 |
5 | 1、將工傷保險平均費率由1%降至0.75%,并根據行業風險程度細化基準費率檔次,根據工傷發生率對單位(企業)適當上浮或下浮費率; 2、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 國務院常務會議(2015年6月24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0號) | 2015年10月1日起 | 所有企業 | 降低社保費率 |
二、住房公積金 | |||||
6 | 1、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不得超過12%。 2、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從2016年5月1日起實施,暫按兩年執行。 3、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除可以降低繳存比例外,還可以申請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 | 《關于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以各地具體文件為準) | 2016年5月1日起,暫按兩年執行 | 所有企業 | 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