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殘疾失業人員失業登記辦法
深勞社[2006]107號
關于做好殘疾失業人員失業登記工作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管理)局、殘疾人聯合會:
為了做好我市殘疾失業人員失業登記工作,加強登記殘疾失業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努力促進殘疾人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國家和我市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視殘疾失業人員失業登記工作。各有關單位要明確職責,加強協作,建立機制,按照我市失業人員失業登記工作總體規定和要求,將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殘疾人納入失業登記,并認真做好已登記的殘疾失業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與同級殘聯建立協調聯系制度,協商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和問題。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負責指導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開展失業登記和就業服務等有關業務。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負責全市殘疾人失業登記的組織實施工作,具體包括對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業務、給予業務指導、進行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統計分析等工作。
三、各區或街道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同級勞動部門及所屬就業服務機構的和業務指導,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具體辦理殘疾人的失業登記、發放失業登記證明,并提供相應的就業服務。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與勞動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的工作聯系和業務接洽,按規范要求建立健全殘疾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臺帳,做好就業服務、檔案管理等工作,并向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報送統計數據。
四、殘疾失業人員的情況納入我市登記失業人員總體統計,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按要求建立殘疾失業人員統計臺帳,切實作好信息統計與分析,及時、準確地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報送統計數據。
五、殘疾失業人員失業登記工作的具體操作,按《深圳市殘疾失業人員失業登記辦法》(見附件)辦理。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深圳市殘疾失業人員失業登記辦法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殘疾失業人員失業登記辦法
一、失業登記范圍
凡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有勞動能力,目前無業但有就業要求的殘疾人,可自愿辦理失業登記。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從未就業殘疾人辦理失業登記
(1)《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2)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居委會提供的失業證明原件;
(4)畢業證復印件;
(5)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二張。
(二)就業轉失業殘疾人辦理失業登記
(1)本人完整工作檔案(可由原單位密封好后交員工本人攜帶)。檔案內材料應包括:招工呈批表或調動通知書、與原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深圳市員工勞動手冊》、所繳納社會電腦清單等,屬市外調入的,還須提交完整的內地工作檔案材料;
(2)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
(3)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二張。
三、辦理失業登記的程序
符合以上條件的殘疾失業人員,可攜帶相關材料,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區(或街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1、失業人員參加統一的公共就業指導課學習,學習完畢填寫《深圳市殘疾失業人員登記表》;
2、工作人員審核并留存材料,發給《深圳市殘疾失業人員證》(以下簡稱失業證)。不符合失業登記條件或缺少材料暫時不予辦理的,工作人員應告知緣由及所缺具體材料。
3、失業登記須本人親自辦理,原則上不能由單位或其他人代辦。
四、失業救濟
就業轉失業殘疾失業人員,可持本人失業證到所在區的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申領失業救濟金。
五、失業證管理
(一)失業證年審和換發新證
失業證的首頁已注明了證件的有效期,有效期滿前30天內,應及時到原辦理部門辦理失業證延期手續或換發新證,逾期證件作廢。
(二)失業證的遺失補辦
殘疾失業人員遺失失業證,應立即申請補辦。補辦程序:
(1)登報聲明掛失;
(2)持報紙刊登的遺失啟事、戶口本原件、身份證和一張一寸免冠近照到原發證機構申請補辦。
(三)失業登記注銷
殘疾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注銷其失業登記,并按規定收回失業證:
(1)已實現就業再就業的;
(2)正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3)經本人確認從事有收入的勞動的;
(4)上學或移居國(境)外、市外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6)經有關部門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7)超過法定勞動年齡、失蹤、死亡的;
(8)失業登記有效期滿,未年審的;
(9)其他已不再處于失業狀態的情況。
六、享受公共就業服務
(一)殘疾失業人員憑本人失業證,享受針對殘疾人就業的專項扶持政策和特殊服務,并享受全市統一的各項公共就業服務,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有關的失業保險待遇。
(二)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免費提供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職業指導服務和各種求職招聘活動,并結合按比例就業政策,向用人單位推薦能夠勝任招聘崗位的殘疾失業人員,幫助實現就業。
(三)享受其他有關促進殘疾人就業的政策和法規規定的優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