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
粵府〔2017〕7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廣東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是進一步健全我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是增強全省統籌調劑能力,推動區域協調發展的迫切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統管模式,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新發展理念和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以“四個堅持、三個支撐、兩個走在前列”為統領,全面深化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模式創新、體制創新、機制創新為抓手,以統收統支、壓實責任、激勵約束、增強保障為主要內容,進一步完善、健全機制、加強管理、規范運行,堅持精算平衡原則,強化養老保險基金共濟功能,促進我省養老保險制度更加公平和更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目標和主要任務
基本目標:建立全省規范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實現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統管的協調聯動,適當體現地區差異性。合理確定繳費比例、繳費基數及增長機制,降低企業成本,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切實提高基金共濟功能和使用效率,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按時足額發放,推動粵東西北地區和珠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
主要任務:
一是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增強制度公平性和可持續性。
二是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均衡地區間企業和職工的繳費成本。
三是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及計發辦法、標準,統一實施基本養老金調整,增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共享社會發展成果的獲得感。
四是統一調度使用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收、統支、統管,增強基金共濟功能和使用效率。省級統一按國家規定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五是統一編制和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落實省、市、縣各級政府的養老保險責任。
六是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規程和信息管理系統,省級集中管理數據信息,增強全省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能力。
三、主要措施
(一)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
從2017年7月1日起,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收統支,由省級統籌管理,在全省范圍內統一調度和使用,實行統一核算、分級存放、等比調撥。
(二)合理確定單位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
執行全省統一的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本方案實施前高于全省統一比例的,按照全省統一比例執行;低于全省統一比例的,原則上用3年時間逐步過渡至全省統一比例。國家明確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后,再逐步統一到全國要求。
合理確定企業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其中繳費基數上限統一為全省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下限依據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值的60%合理確定,根據廣東區域發展的差異性,實行分類指導,逐步過渡至全省統一標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規范基金預算管理和征繳任務。
1.基金預算。省財政廳牽頭組織編制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省級經辦機構會同社保費征收機構編制預算草案,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匯總審核,由省財政廳審核后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審定,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2.任務下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稅局、統計局每年按照基金預算,在綜合考慮工資增長率和等指標變化情況的基礎上,結合國家下達我省參保擴面和基金征收任務,以及各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率等情況,制定各市參保擴面和基金征繳任務計劃,由省人民政府下達各市執行。
(四)調整規范基金收支管理。
1.基金征收。2017年7月1日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后,各地社保費征收機構應及時將征繳的養老保險費劃入所在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并在養老保險費征收環節將省級統籌調撥資金直接劃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2.存放管理。各地2017年7月1日后形成的結余基金由省統一管理,統一調度使用,存放在各市。2017年7月1日前各市的累計結余基金,除預留2個月養老保險待遇支出額在各地社保經辦機構支出戶中作為周轉金外,其余授權地方存放管理,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法保值增值。各市使用2017年7月1日前形成的累計結余基金時,用款計劃應按年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
3.基金支付。各市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從所在市基金當期收入中支付;所在市基金當期收入不足支付時,使用各市2017年7月1日后新形成的累計結余基金支付;累計結余基金也不足支付時,所需資金由省以調撥方式全額承擔。
4.基金調撥。彌補各市基金收支缺口所需資金,由省財政廳按照相同比例從2017年7月1日實施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后有結余地區調撥基金(調撥比例=收入不足支付的各市基金缺口總額÷其他市當期結余總額),并撥付至各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基金調撥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五)逐步規范省級統籌基金支付項目和標準。
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后,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支付項目及標準,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繼續發放。原已納入各地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但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支付項目,可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予以過渡性發放,逐步統一到國家、省規定項目上。
支付標準根據繳費差異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2017年7月1日起,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增設支付項目或自行提高支付標準。
(六)健全完善待遇水平增長機制。
按國家統一部署調整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兼顧珠三角與粵東西北地區的物價、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養老保險基金和地方財政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待遇調整方案,實現養老金水平的穩步增長。具體辦法在每次基本養老金調整時,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幅度和辦法另行制定。
(七)建立企業養老保險工作目標考核機制。
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是企業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和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責任主體。強化地方政府擴面征繳工作主體責任,簽署企業養老保險工作責任書,建立工作目標考核機制,將考核結果納入地方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地方政府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并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獎懲。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與本方案同步實施。各地級以上市參照省的做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縣(市、區)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八)構建全省養老保險信息平臺。
建設全省統一的養老保險信息平臺,聯通財政、地稅、銀行等相關信息系統,實現統一業務經辦、業務和財務一體化管理、實時管理監測,統一支撐全省參保關系管理、基金管理、財務管理、個人權益管理等各類業務,為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改革提供有力支撐。
(九)加強社保管理服務能力建設。
根據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收統支統管的實際需要,強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社保基金財政管理部門、地稅機關的工作人員配備和能力建設,及時調整機構、職能職責。省社保局要強化管理職能,理順省直單位的經辦業務,并加強對各級社保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統一養老保險業務規程,建立健全經辦風險管理制度和養老保險基金運行分析研判機制,實現經辦管理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
(十)其他措施。
1.清理地方政策和規范業務經辦。各地級以上市要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和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要求,清理本市養老保險政策,包括計發辦法、統籌項目、繳費基數和比例、一次性繳費政策等,對與國家和省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性養老保險政策及業務經辦逐步予以整改規范。
2.規范退休人員待遇。各地級以上市2016年12月31日前已納入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退休人員,實行省級統籌后其基本養老金繼續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發放。要對2017年1月1日后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進行審查,符合國家和省規定領取條件的,省級統籌基金予以認可和發放,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予以清退,由當地政府另行研究解決。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審核把關,確保納入省級統籌保障人員符合條件。
3.完善企業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辦法。根據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統管的要求,完善企業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辦法。相關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4.適時實施按職工工資總額征收養老保險費。積極探索實行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確定,依法落實用人單位為全體職工參保繳費的責任和義務。
5.積極探索建立省級統籌儲備金制度。探索從國有資本收益、土地出讓金等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資金,用于建立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儲備金,專門用于未來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全省養老保險支出或其他緊急支出的補充、調劑。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6.建立省級統籌工作咨詢委員會。建立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咨詢委員會,由省及部分地市有關部門相關人員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通報全省基金籌集、分配使用情況,形成省市溝通協調機制,增強制度運行透明度。
四、明確責任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統管工作的牽頭管理、政策制定及統籌協調;審核匯總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監督檢查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情況;協同做好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統籌做好擴面征繳管理相關工作;開展政策宣傳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劃撥、結算和財務管理等工作;牽頭組織編制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牽頭制定基金授權地方存放管理的政策,按規定審核社保經辦機構的用款申請并按時撥付養老保險基金待遇用款;配合制訂省級統籌政策。
(三)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完善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配合推進企業養老保險改革工作;配合制訂省級統籌政策。
(四)審計部門。負責對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收支、管理、投資運營和預算決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牽頭對實行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前各市的累計結余基金數額進行核定。
(五)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擴面征繳,按時足額征收養老保險費;對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之日起申報的繳費基數、人數與實際不符的用人單位開展監督檢查,并對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行為進行查處;參與編制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草案。
(六)統計部門。負責按規定公布有關職工和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等統計數據;牽頭發布全省企業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上下限標準;提供相關數據,配合做好擴面征繳任務下達工作。
(七)社保經辦機構。負責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核算及財務管理、核定納入省級統籌的退休人員資格、做好養老保險待遇發放等各項經辦工作。按照規定編制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提出預算調整建議,并按照規定程序執行預算;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待遇申領、審核制度,審核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領取資格和納入省級統籌的支付項目和標準;執行社會保險稽核制度,對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核查。市社保經辦機構還要負責擴面征繳,按時足額征收養老保險費。
(八)市縣政府。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本地區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及時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市貫徹實施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分工,落實責任,充實力量,做好社保費征收機構和社保經辦機構經費保障工作。負責落實市縣政府擴面征繳主體責任,統籌各部門協同推進,努力實現應收盡收;按照省統一政策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支付項目和標準規范支出,確保基金安全。
五、實施時間
本方案從2017年7月1日起實施,今后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和我省實際情況適時完善。省人民政府2008年12月2日印發的《關于改革完善省級養老保險調劑辦法的通知》(粵府〔2008〕106號)同時廢止。已印發的文件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