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繳業務
服務對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確定最后待遇領取地為本市的參保人。
受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深戶人員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入深戶且在我市有達齡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到帳記錄,且最后參保地在我市。
(2)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入深戶,在異地有達齡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到帳記錄,但不符合異地辦理退休且不符合異地延繳條件的參保人,將異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我市后可申請延繳。
2.廣東省戶籍非深戶人員需符合下列條件:
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的最后參保地是、且在深圳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5年以上。
3.非廣東省戶籍人員需符合下列條件:
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的最后參保地是深圳、且在廣東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以上。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1年)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關于落實粵人社發[2011]37號文件完善我市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有關規定的通知(2011年)
第一條 (一)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之前的最后參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但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未滿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即符合粵府[2006]96號文繼續繳費條件)的廣東省戶籍的非深戶參保人員(以下簡稱“省籍非深戶人員”)。
(二)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但未滿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符合《〈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規定》繼續繳費條件的深戶參保人員(以下簡稱“深戶人員”)。
關于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規定的補充通知(2012年)
第二條 二、按月繼續繳費的標準按96號文的規定執行,即“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人員的費基、費率繼續繳費”。
關于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規定的補充通知(2012年)
第一條 一、《社會保險法》實施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參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且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9〕66號)確定廣東省為待遇領取地的參保人,本省戶籍的按《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以下簡稱96號文)第三條第(四)項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外省戶籍的在最后參保地按規定繼續繳費;繼續繳費地一經確定不再改變。
申請材料:
1、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2、戶口本,驗原件,收復印件。
3、銀行賬戶,驗原件,收復印件(本人在深開戶的銀行存折或者借記卡,目前僅限中行、工行、農行、建行、招行、交行、中信銀行)。如有我市金融
4、《深圳市社會保險參保登記/變更申請表(職工及個人繳費人員)》,收原件
咨詢電話:
福田:0755-82978745;
羅湖:0755-82229636;
南山:0755-26079166;
鹽田:0755-25210615;
寶安:0755-27880256;
龍崗:0755-28921510;
龍華:0755-28024419;
光明:0755-27400518;
大鵬:0755-84206962;
坪山:0755-84131258;
直屬:0755-83460844;
人才園:0755-881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