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維護在內地(大陸)、居住和就讀的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及臺灣居民(以下簡稱港澳臺居民)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保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內地(大陸)依法注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依法聘雇的港澳臺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職工基本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臺居民,可以參照注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可以參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大陸)就業時已經達到內地(大陸)法定退休年齡的港澳臺居民,可以參加居住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按照屬地原則自愿參加高等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依法聘雇港澳臺居民的,應當持港澳臺居民有效證件,以及合同、聘用合同等證明材料,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和靈活就業的港澳臺居民,按照注冊地(居住地)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已經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且符合在內地(大陸)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港澳臺居民,應當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在居住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四條[發放社會保障卡] 港澳臺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大陸)居民一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社會保障號碼編制規則》,為港澳臺居民建立社會保障號碼,并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
第五條[待遇享受] 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臺居民,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臺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臺居民,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關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按照居住地的相關規定延長繳費或者補繳。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港澳臺居民按照與所在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同等標準繳費,并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六條[離開內地(大陸)社會保險關系處理] 港澳臺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大陸)就業或者居住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已獲得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身份的原內地(大陸)居民,離開內地(大陸)時選擇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返回內地(大陸)居住、就業并參保時,原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離開內地(大陸)時已經選擇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原繳費年限不再合并計算。
第七條[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系轉移] 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跨統籌地區流動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已經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臺居民跨統籌區流動就業,達到領取待遇條件時,在各參保地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由其最后一個繳費年限最長的參保地負責歸集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臺居民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按照本條第二款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后,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辦理。
第八條[領取待遇資格認證] 在港澳臺居住的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港澳臺居民,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辦理領取待遇資格認證。
第九條[財政補助] 各級財政對在內地(大陸)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港澳臺大學生除外)的港澳臺人員,按所在統籌地區城鎮居民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
各級財政對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爭議救濟]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臺居民與用人單位因社會保險發生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的,港澳臺居民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雙重參保事宜]已在香港、澳門、臺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并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第十二條[政策銜接和規范] 內地(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有關機構就社會保險事宜做出具體安排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港澳臺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招用的港澳臺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等、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有效證件]本辦法所稱“港澳臺居民有效證件”,指《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第十五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進一步明確和規范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參保的有關規定,保障在內地(大陸)居住、就業和就讀的港澳臺居民的社會保險權益,我們研究起草了《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共十五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適用人員范圍。《暫行辦法》將兩類港澳臺人員納入適用范圍。第一類是就業人員,包括在內地(大陸)正規就業及靈活就業的人員;第二類是非就業人員,包括在內地(大陸)居住但未就業的人員及在校大學生等。
二、關于適用險種和待遇。《暫行辦法》規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人員應當參加五項基本社會保險。對在內地(大陸)居住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同時規定港澳臺居民適用險種的范圍與享受待遇的條件和辦法與內地(大陸)居民保持一致。
三、關于經辦程序。《暫行辦法》對社會保險經辦相關事宜進行了明確,規定港澳臺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大陸)居民一致。同時,考慮到港澳臺人員的具體情況,《暫行辦法》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發放社會保障卡、離開內地(大陸)社會保險關系處理、跨省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四、關于財政補助。《暫行辦法》對在內地(大陸)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港澳臺居民,及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財政補助標準進行了規定。
五、關于雙重參保。為切實保護港澳臺居民社會保險權益,同時充分考慮其實際情況和訴求,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暫行辦法》規定已在香港、澳門、臺灣參加當地相關社會保險,并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港澳臺居民,可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六、關于政策銜接。為給未來的政策銜接安排留出空間,《暫行辦法》規定內地(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有關機構就社會保險事宜做出具體安排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此外,《暫行辦法》還對有效證件及港澳臺居民社會保障號碼編制規則等事項作了規定。
內容來源: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