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人社部令13號)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參加職工基本的個人跨省流動,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后,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辦理,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