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后又現身 被停發的應補發
2019年1月份,我向法院申請,法院作出了宣告我老伴死亡的判決。法院作出判決后,我領到了一筆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豈料,今年8月初,我老伴突然回來了。
請問,我和老伴的婚姻關系能自動恢復嗎?機構停發我老伴的養老金是否符合規定?我老伴重新出現后,她被停發的養老金應否補發?
讀者:方曙廣
方曙廣讀者:
首先,你老伴失蹤達到一定期限后,社保機構停發其養老金是有依據的。
原部辦公廳《關于退休職工下落不明確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中指出:“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以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span>
其次,你老伴“死而復活”后,你們之間的婚姻關系是否恢復,這要看你是否再婚以及你老伴是否愿意恢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7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span>
《民法典》基本吸收了上述法律規定,在《民法典》第51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span>
最后,你老伴“死而復活”后,社保機構應當補發其失蹤和“死亡”期間的基本養老金。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中指出:“離退休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屬應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當離退休人員再次出現或家屬能夠提供其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證明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應補發其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在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期間國家統一部署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也應予以補調。”
按照這一規定,你老伴可以要求補發其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當然,社保機構有權扣還你所領取的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