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的責任是什么?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以下列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
(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三)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