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十種情形騙保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單位或者個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基金支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通過虛構,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鑒定意見等方式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二)通過偽造變造年齡、特殊工種資料、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職工檔案,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辦理資格確認或者申領待遇等,違規增加視同繳費年限、獲取
(三)通過謊報工傷事故,偽造或者變造證明材料等進行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或者提供虛假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四)通過偽造、變造就醫資料、票據等,或者冒用工傷人員身份就醫、配置輔助器具,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五)工傷
(六)通過提供虛假信息、材料,騙取工傷保險專項費用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
(七)已重新
(八)其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虛構勞動關系等手段辦理社會保險業務,未造成基金損失的,相關查處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存在偽造工資臺賬、證明材料或者虛構勞動關系等導致申報的繳費基數、人數與實際不符,或者稅務機關在社會保險費征收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