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地工作的打工人,雖然當下在工作地都繳納了企業職工,但是也擔心將來自己的去哪里領取的問題。
其實為妥善解決參保人員流動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問題,國家已基本建立了跨地區、跨制度轉移接續的機制。特別是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不但統一規范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經辦操作流程,而且明確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的具體。
簡單來說,當流動就業的打工人達到退休年齡,又符合累計繳納滿15年的條件,那么要按照以下順序確定到哪里領取養老金: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